资金管理制度(优秀2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资金管理制度 1

1、目的:

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

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

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企业资金的管理规章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降低资金使用 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 币资金。

第三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货 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 票)的保管与支取货币资金的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的保管分离。

第四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 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设置如下岗位:

(一)出纳员岗位,负责保管本单位的库存现金,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 算凭证,保管内部收款收据和本人名章,办理货币资金的结算和收付业务,出纳人 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设置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填制有关会计 凭证、登记有关会计账簿,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

(三)设置货币资金业务负责人岗位,负责领导、组织公司的货币资金核算、管理 工作,保管除出纳员名章之外的所有与货币资金收付有关的印章,拟定资金管理和 核算办法、编制资金收支计划、负责资金调度、负责资金筹集、负责公司的各项投 资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合格人员,分别担任货币资 金业务的`各个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且要定期实行财务部门内各岗位之间的 轮换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 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公司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权限统一由公司付总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超 过授权范围的,由董事长行使。

第八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批准方式为书面方式,付总经理必须在付款通知书上签 字批准方能生效,付总经理在外地急需用款的可在本人的批准限额之内委托本单位的 货币资金主管人员代理批准手续,但付总经理回来后要立即补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 签字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通知书交出纳员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应当与承办的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并配备专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审核。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部门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个人借款的填写借款单,直接付往来单位材料款的填写付款单)注明款项的用途(事由)、金额、预算、结算种类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资料。

(二)支付批准。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三)支付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完毕后,由财务部会计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 合同或证明资料是否完备有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结算种类、支付单位是否妥当 等。复核无误后,最后上报付总经理审核。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并经付总经理签字的支付申请,办理货 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为 1 万元人民币,出纳员每天工作结束前应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核对一致,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在当天下午下班之前存入银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概由出纳员和货币资金核算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 取得的现金收入一般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公司职工、其他单位和其他外来人员需要借出货币资金,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督促及时还款或报账以结清借款,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一经发现,应立即将出纳员调离岗 位,由出纳人员补足已擅自挪用、借出的货币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 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收入、支出要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取得货币资金收入要开 具发票或内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货币资金支出要取得发票或内部收款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如有与货币资金收 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第十六条 要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要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 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每月的货币资金收付凭证由出纳员登记日记 账并连续编号后交货币资金核算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装订成册,在 货币资金收付凭证装订成册之前,其余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翻查。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 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 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 户;不准出借或出租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出纳人员有擅自出借或出租账户为他 人套取现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将其调离本岗位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核算人员应当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对出纳编 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并签字,使公司银行存款账面调节余额与银行存 款对帐单余额相符。如调节后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上报处理。

第十九条 要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盘点库存现金,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 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业务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单位有关人员核对银行账户、盘点 库存现金,保证本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 库存相符,如不相符,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否则以失 职论处。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 购买货币资金结算票据由出纳员提出申请并负责购买,货币资金结算票据由现金出纳员负责保管,由货币资金核算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在预支货款、费用或带款购货时,

原则上不准开空白支票,当金额暂时无法确认确需支付时,须经过货币资金业务负责人特批,列明单位或限制金额方能开具空白支票,出纳员对领出的空白支票必须进行登记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并对领出的空白支票的用途进行跟踪监督,催促领用人及时交回支票存根或回单。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货币资金业务负责人保 管,出纳员名章由本人保管,其他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由 一个人保管支付货币资金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 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公司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不相 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制度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全部印章交由 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 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随机检查库存现金的账实相符情况。

(六)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 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 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资金管理制度 3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政府或企业为特定项目或活动设立的专用资金,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则和流程。它旨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防止滥用和浪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内容概述:

1、资金设立:明确专项资金的来源、用途、规模和期限。

2、预算编制:详细规划资金分配,确保资金用于预定项目。

3、使用审批:设立审批流程,确保资金支出符合规定。

4、监督审计:定期进行财务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5、绩效评估: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以优化未来资金分配。

6、法规遵守:确保资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违法行为。

7、责任追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金管理制度 4

1、目的

本管理文件明确了公司内部资金融通及调拨的管理要求与操作规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以对内部资金融通及调拨事项统一管理,有效控制,降低公司资金成本。

2、适用范围

本程序管理文件规范了公司内部资金融通及调拨的业务过程,适用于董事会、财务部、以及涉及资金统一计划的各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如未进行特别说明,本程序管理文件内所称控股子公司均指其资金纳入公司资金统一计划管理的控股子公司。

3、相关程序及文件

3.1对外结算管理程序fm-tm-03

4、职责

4.1总裁

召开公司月度资金协调会,协调平衡资金缺口,讨论落实内部资金融通及调拨计划;

审批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

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4.2财务总监

审核批准控股子公司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

审核月度内部资金融通计划;

审核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情况;

审核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

4.3财务部

负责编制公司财务预算、综合预算、资金使用计划;

编制完成公司年度内部资金融通计划;

审核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年度预算;

负责内部资金调拨;

向公司领导层提供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情况;

按照付款审批程序办理转账业务;

5、管理权限

5.1首创置业总部统一安排内部资金调剂,并由总部财务部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并进行实施管理。

5.2内部资金的融通及调动的审批权人为财务总监和总裁,所有的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需由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签字。

5.3财务管理协议的签署权人为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6、工作程序

6.1内部资金融通计划管理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步骤说明

1

财务部预算管理岗

根据经批准的公司总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平衡资金缺口,编制年度综合预算。

2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根据年度综合预算,编制完成《公司年度内部资金融通计划》,提交财务总监审批。

3

财务总监、资金管理岗

如果财务总监审批不通过,则返至资金管理岗修改;如果通过,则由资金管理岗存档。

4

每月20日

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完成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公司总部财务部。

5

财务部预算管理岗

审核控股子公司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年度预算,提交财务总监。

6

财务总监

审批控股子公司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下发给财务部资金管理岗;若不通过,则返至预算管理岗修改。

7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根据经批准的各控股子公司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完成月度内部资金融通计划,提供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情况,上报财务总监。

8

财务总监

审批月度内部资金融通计划和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情况,若不通过则返回资金计划岗修改,若通过则提交总裁。

9

每月30日

总裁

召开公司月度资金协调会,协调平衡资金缺口,讨论落实内部资金融通及调拨计划。

6.2内部资金融通业务管理

6.2.1公司总部资金融入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步骤说明

1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公司月度资金协调会后,与融出资金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协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协议草案,包括:融通金额、融通期限、资金占用费率、还款计划以及逾期不能归还的罚则等,财务总监参与并指导该过程。

2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提出书面内部资金融通申请,内部资金融通申请须注明借款金额、资金占用费率、还款计划以及罚则等报财务总监。

3

财务总监

审批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若不通过则返回资金管理岗修改,若通过则提交给总裁。

4

总裁

审批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若通过则下发至融出资金控股子公司。

5

融出资金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依据总裁审批的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所确定的资金融通条件,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6

公司总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7

财务部综合管理岗

财务管理协议存档。

8

融出资金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开出转账支票送公司总部财务部。

9

财务部出纳

办理转账业务。(参见对外结算相关程序)

6.2.2公司总部资金融出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步骤说明

1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公司月度资金协调会后,与融入资金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协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协议草案,包括:融通金额、期限、资金占用费率、还款计划以及逾期不能归还的罚则等,财务总监参与并指导该过程。

2

融入资金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提出书面内部资金融通申请,内部资金融通申请须注明借款原因、金额、期限、用途、资金占用费率、还款计划以及罚则等报公司总部财务部。

3

财务总监

审核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提交给总裁。

4

总裁

审批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

5

融入资金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依据总裁审批的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所确定的资金融通条件,准备公司总部所需资料,到公司总部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6

公司总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7

财务部综合管理岗

财务管理协议存档。

8

财务部出纳

按照对外结算程序办理有关转账手续。

7、单据与记录

7.1公司年度内部资金融通计划

7.2内部资金融通申请报告

7.3财务管理协议

资金管理制度 5

为保证我州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负责。业务主管领导和各有关科室按分工,核查工程计量及资金审批表,落实和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发生问题实行倒查追究制。

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支付与项目有关的建安工程费、工程第三部分费用,按照项目或合同段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监控建设资金的运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局计财科统一负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四、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拨付核算,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

1、施工单位应按月填报中间计量支付报表(每月25日前),根据工程进度计量支付证书填写“工程款支付审批凭单”;并按审批单格式完成各项审批程序:

⑴经审核确认的工程计量支付证书;

⑵本次申请资金数额;

⑶工地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⑷业务科室审查意见(一般农村公路需县市交通局审核意见);

⑸业务主管领导审核;

⑹财务负责人审查意见;

⑺局领导审批;

⑻财务核拨;

2、出纳根据审核无误并签字后的审批表,要求施工单位出具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收据、予以拨付工程进度款;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3、严格执行《新疆农村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在合同文件载明的人员、主要设备进场并提交了预付款的银行保函(与预付款金额相同)后,可得到一笔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施工单位未提交预付款保函(或保证金)的一律不予支付工程动员预付款。

五、计财科按照交通厅《农村公路资金申请实施细则》规定上报工程进度计量支付证书及用款申请书、及时将资金申请到位,并按规定合理安排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做好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内容,做好账目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台账;对项目建设活动中的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项目完工后,经过工程质量认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审计部门审查,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计财科在使用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对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原始凭证不合法、违反合同条款的事项,有权停止支付,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谁审批谁负责,并承担和追究经济责任,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中标单位必须统一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中标项目的专户,并与建设业主、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按合同约定用于工程需要,监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定期的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如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停拨工程款,责令定期整改。

八、加强工程项目从报建到竣工决算的审核审计工作,对建设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工。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七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由财务部门审核,并由相关权限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后财务部门执行。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支出应当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计划投资项目申请支用资金,承建项目的分子公司必须按月编报用款计划,经财务总监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拨款手续。对申领拨回的资金,承建项目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在审议该事项时还需履行关联方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意见程序。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期向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九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如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如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7

受国家宏观政策和煤炭生产自身特殊性的影响,煤炭企业生产成本日益加大。煤炭企业只有加强成本管理,推动成本管理由战术型、经济型、以物为中心型、算帐型向战略型、经济与技术结合型、以人为中心型、经营型的转变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自身竞争力,迎接市场化的挑战。

(一)提高成本管理意识,建立基层成本核算制度

树立以扭亏增盈为核心的成本控制观,使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增强成本意识,正确处理好成本与技术、安全、质量等之间的关系,把经济性与技术性很好地结合起来。建立区队、班组、岗位的基层点的核算制度。企业的各项费用都要在基层核算点的成本构成上体现出来,要明确一定的基层核算�

(二)实行预算控制制度,强化目标成本管理

结合企业的利润目标和控亏目标,制定出所属各单位合理、可行、科学的成本控制目标和成本计划。为调动各单位降低成本的积极性,还可根据产量变化规律实行弹性目标控制成本。煤炭企业生产成本的预算可以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消耗定额来确定,也可以按照企业目标成本来进行制定,根据企业对各项成本测定的开支严格限制和监督,力求使预算在目标成本控制的基础上做到准确无误。

(三)严格考核目标成本并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成本控制必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煤炭企业一方面要严格考核,另一方面实行彻底的成本否决权。即目标成本指标一旦确定下达,一般在一年内不变动,为鼓励努力降低成本,在完成目标成本的基础上再有降低再嘉奖,而且到年底再根据成本降低额计提效益奖;完不成成本指标,其他指标完成的再好,停发全部奖金,但只要今后通过努力把成本超支补了回来,即累计完成了成本指标,被停发的奖金还可以补发。真正体现奖罚分明、按劳取酬的工资分配原则。【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四)采用现代成本管理方法

煤炭企业在事前成本管理中,应吸收和消化现代经济管理方法,推广abc物资管理分类法,a类物资多采用定期控制法,c类物资多采用定量控制法,b类物资可视各物资的特点分别采用定期控制法和定量控制法,使成本预测、决策方法科学化、系统化;在事中成本管理方面,要在财务成本核算方法与管理成本核算方法相结合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变动成本、标准成本和责任成本核算方法;在事后成本管理方面,应加强成本的考核和分析,不应单纯以成本的高低作为衡量成本管理水平的唯一指标,而应加强对成本效益的考核,如费用成本利润率等。成本分析中,应加强材料采购成本和产品销售成本的分析,注重产品间的横向比较。

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有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计划书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编制。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编制完成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总经理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规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总会计师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会议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用款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和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且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报告中披露。第三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 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报 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公开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每半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六)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及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披露,审计时,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董事会的专项报告中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依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冲突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和合规使用,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资金相关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措、使用、监督和风险控制等。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机制,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确保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经营需要和发展战略,合理规划和筹措资金。筹措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 在筹措资金时,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债务管理机制,对债务规模、结构、利率等进行合理控制,防范债务风险。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和预算计划,合理使用资金。资金使用应遵循节约、高效、合规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对于重大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风险控制机制,对资金筹措、使用等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进行资金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对于重大风险事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资金管理制度 11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的规范性、计划性和有序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内部各部门所有的收付款,制度所指资金计划包括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周资金计划。

三、计划原则:量入为出、整体平衡,按时编制、严格执行,实事求是、不虚报。

四、计划执行:

1、各部门是资金计划的执行部门,每月末25日前各部门将下月资金收支计划报财务部审核,财务部有权依据公司整体预算及资金情况对各部门资金计划进行增减调整,经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商讨签批后执行。

2、执行部门需在规定的时间上报资金计划,年度计划在年末12月10日前上报,月度计划在月末25日前上报,周计划在每周四前上报。

3、各部门资金计划应建立在对部门工作合理预计的基础上进行编报,资金计划需按付(收)款先后顺序、付(收)款项目依次填报。

4、资金计划的调整: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下各部门资金计划经总经理签发后一般不允许随意变更调整。

5、资金付款的执行:资金付款计划按周执行,月度资金计划需填写本月第几周支付,月度内当周未执行的'付款可以递延到下周支付,但具体付款安排财务依据情况而定,当月未执行的付款不再递延下月执行,各部门需在填报下月资金计划时重新提交签批,财务部根据付款计划及时调度资金,资金付款申请单需注明资金计划编号和项目名称,财务部依据签发执行的资金计划执行付款,无计划的资金付款财务不予支付。紧急情况下需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依次经财务总监、总经理特批后方可执行。

五、资金计划表填列格式详见附表,本制度自签发之日执行。

签发人:

资金管理制度 12

一、总体原则

1、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严格预算管理的同时,对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对村级支出实行以收定支;做到无预算的不开支,有预算的不超支。

2、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限额、分类”管理,坚持从紧节约,区别对待,合理使用。

3、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阳光理财,严格执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和收支逐笔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收入管理

凡村集体承包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土地租金收入、资产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上级专项拨款、“一事一议”筹资资金、往来资金以及接受的社会各界帮扶款、捐资款、赞助款等款项必须由镇经管站开出票据收取,集体资金收缴量大的村可由镇经管站开票后交村助理会计代收。村收取集体资金时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和“一事一议”专用票据,否则农户有权拒交。

村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助理会计收取的现金三日内必须及时、全额解交村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用,每村备用金为2000元。

(二)、规范支出管理

村级支出实行以收定支,支大于收、财力无法承受的村不得报支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可使用镇统一印制的《支款凭证》,但每张凭证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且必须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作为附件。原始凭证要合法、有效,并注明用途,手续齐全,即: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齐全。5000元以上的大额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等必须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报支隔季发票需书面说明事由,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入账核算。发生超过500元的付款业务,应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发放农民的所有款项一律打卡。具体支出标准为:

1、村干部报酬及奖金 严格按照镇考核文件精神执行,由镇组织科和经管站审核发放。

2、村干部保险费 按区镇文件精神执行,严禁利用职权,擅自提高标准或多头投保,由个人负担的部分集体不得报支。

3、村级办公、会务费 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水电费、打字复印费、电脑耗材、专栏制作、横幅标语等支出。根据各村人口规模确定,每人每年10元,实行限额使用、按实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办公经费支出的,须经“五议三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并报镇政府批准。

村级会议一般不支付相关补贴,确需支付的,如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党员冬训等重大活动,禁止到饭店就餐,时间超过半天且村财力允许的,每人每次列支不超过15元的费用,凭参加活动人员的签字名单履行报批手续。

4、四属户补助费 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和分散供养的)、烈属、军属等补助按区、镇标准执行。村民因遭灾或生重病,救助金额200元以内的,由村“两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救助金额200元以上、500元以内的报镇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给予救助;特殊情况报镇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给予救助;一次性救助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且不得镇、村重复救助。

5、差旅及交通补助费

(1)除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不得擅自租用车辆,严禁私事用车公款报支。

(2)因外出参观学习等需集体用车的,事前报镇xx批准后方可另行开支。

(3)任何人都不得在村集体资金中报支车辆修理费、加油费等。

(4)村干部到泰州市外出差必须报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并于出差归来后一周内到镇xx履行费用报批手续;未经同意的,出差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6、报刊费 严格执行省定标准,总额控制在2000元以内;报刊种类以党报党刊为主,自费及其他刊物村不得列支。超限额部分由各村党组织书记自负。

7、用工支出 严格控制用工费用,用工实行定额管理:定额为各村总人口数。确因村务发生的用工,如村庄环境整治、“秸杆双禁”、公益事业建设等用工,必须使用镇统一印制的《村集体用工结算单》,工价掌握在每个工日30—40元,用工结束后,及时公布用工情况,按时结报,打卡发放。超定额发生的用工支出由村党组织书记自负30%,村其他干部自负70%。

8、捐助、赞助、贺礼支出 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

9、学习培训费 村干部参加学历学习必须经镇批准,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书到镇组织人事科审核,经批准后凭手续报支70%的学习费用(不含书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其培训费用按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

10、村级招待费 村级公务招待费零支出。确因公用设施建设维修、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村级经济等必需开支的招待费用,按区xx《关于规范村级招待费开支管理的实施意见》(姜纪发〔2008〕29号)文件规定执行。

商务招待费(用于招商引资、涵养税源和上争资金等必须开支的招待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招引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2000万(农业项目200万)以上,且通过区考核办验收通过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计提商务招待费;

涵养税源按镇财政奖励总额的40%计提商务招待费;

上争资金按上争到账额的10%计提商务招待费。

组级一律不得列支招待费。

计提限额内的商务招待费按程序列支,超限额部分一律从村党组织书记的工资中扣除,严禁通过虚列工程支出、用工支出等行为变相支出招待费,一经查实,按“谁经手,谁承担”的原则全额清退,并追究村党组织书记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1、计划生育费 育龄妇女参加妇检,村可以视财力给予一定的补助,每次每人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元。特殊户发生的计生费用,原则上由对象户承担,情况特殊的经村“两委会”和监委会研究确定后报镇分管计划生育的负责人审批后由村承担。

村干部带队外出寻找计划生育违规人员,其费用原则上由对象户承担,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可由村用备用金先行垫付,待对象户回来后归户结算,无法落实的经村“两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并报镇分管计划生育的负责人批准后由村承担。

12、征兵工作费 基数每村1000元,每进市站体检1人增加200元,每输出一个兵员再增加100元。超支部分村党组织书记负担30%,村主任负担25%,村民兵营长负担20%,村其他干部负担25%。

13、工程建设款项支出 凡属村集体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五议三公开”决策程序,报镇批准后,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拨付建设工程用款时,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表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正式税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按程序审批结算。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批。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导致工程款项超支的,谁审批,谁负责。

14、其他 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经镇分管农经的负责人同意后报支。

(三)、规范债权债务管理

村组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出借,确需发生出借的,要严格按照“五议三公开”的程序,由村两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经镇经管站审核,报镇政府审批后方可出借,收取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资金占用费,并签订书面协议,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清收应收款项,做好资金回笼工作,对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予以清收,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款项的减免。如出现债务人死亡或破产等情况,确实无法收回的,要经镇经管站审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2、各业承包合同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限兑现到位,特殊情况造成尾欠的,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还款承诺,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入账。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化解往年形成的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原则上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确需举债的,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由村两委会集体提出举债方案。

(2)、民主决策。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听取意见,并采取投票的方式表决。

(3)、公开公示。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方案,于7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4)、申报审批。将经讨论通过的方案、会议记录、申报审批表,报镇经管站审核、镇政府审批。

(5)、实施跟踪。镇经管站负责跟踪监督举债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4、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实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

(四)、规范报批程序

1、编制预算方案 每年3月底前各村根据本村实际进行预算,提出当年各项收支的计划,经“五议三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上报镇xx审批并报镇经管站备案后实施。无预算的不予支出。

2、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结算 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消费,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结算。

3、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记账制度 村级开支事项发生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和证明人、审核人(村主任)共同签字,交村监委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监委会签字盖章,再经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后由财会人员审核付款记帐。

4、对非生产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 各村要建立非生产性开支台账,逐笔逐项记载,并注明事由,对非生产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

5、实行定期公开 村级开支必须按村干部报酬、日常办公、会务、交通差旅、招待费、用工、学习考察、报刊等项目进行分类,以“日记账”形式逐项明细按月或按季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监管措施

1、明确监管职责 村党组织书记是抓好村集体经济收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组织实施。对弄虚作假报支的一律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对因领导重视不够、控制不严、管理措施不够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落实监管要求 一是专户核算。各村要建立支出明细账进行专户核算。当年开支指标已用完的,财会人员不得付款记账,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二是公开财务。村级各项经济收支必须按财务公开的要求,按季向村民公开,每年年初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集体经济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定期检查。每季镇组织一次各村经济收支执行情况的检查,主要查看各村收入是否按时记账,查看支出是否掌握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查看各村是否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记账”的账务处理流程。四是强化专项考核。镇将收支管理执行情况列为农经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未按收支管理预算方案执行的村、支大于收的村,将及时通报批评。

3、加强监督指导 镇纪监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监督,对机关工作人员在村报支费用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农经部门具体负责业务实施;审计、财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镇驻村勤廉督导员负责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镇xx和经管站负责解释。

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篇13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县财政局管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申报

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

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县财政局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文件,将项目录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对确需安排资金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先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库中筛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申报。如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后申报。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所有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形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成交商或劳务提供者账户。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财政将1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实施的农、林、水、畜、环保等工程项目,按前中后三阶段检查验收,同时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拨款。

有偿资金工程项目在拨款前先在总投资额中预留20%的还款准备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资金;

(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 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接受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

(八)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审查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情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资金管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六章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30%,其目的是遏制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行评估;

(六)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导致项目损失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罚、处分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资金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获取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集中存储管理。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帐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存储。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如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第4种情况时,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实施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和具体情况,本着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以最小投入获取最大收益的原则,编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应充分说明各项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预期的效果;

二、公司投资发展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原则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查、评价,并出具审查评价报告,需要时可要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部门对计划书进行补充说明或论证;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变化,如果按原投资方案实施项目可能会不经济、或给股东带来损失时,总经理办公会应按谨慎性原则从严或推迟审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收到总经理的相关报告后,认为需要对全部或单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议时,应召开董事会讨论并审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依据经审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4种情况,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审批资金申请,要求项目实施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使用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计划额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内(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或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措施;

二、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内(含15%)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上时,报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用于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

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由公司财务部提出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用于短期证券投资时,要由公司证券部提出投资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九条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可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活动应当设专人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审计单位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20%以上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方能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财务部应定期提交项目投资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须按定期报告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以下情况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16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有效监督投资项目执行人员的行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投资项目组执行人员负责按照项目执行计划书的规范开展投资项目。

(二)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三)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跟踪管理

第四条跟踪管理的事项

公司投资部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具体需跟踪管理的事项如下。

(一)投资业务相关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与会计棋牌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使用资金的用途和预算,使用过程中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过程。

第五条投资前的跟踪

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取得投资业务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投资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投资过程中的跟踪

(一)公司审计、财务部门按工作规定进行核查审计,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查阅财务决算资料。

(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公司投资部应在此情况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三)投资项目的变更,应由投资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审定。

(四)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如发生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投资中止或结束时的跟踪

(一)投资项目的终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提交公司投资部门汇总整理,经公司统-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

(二)投资项目终止或结束后,公司投资部对投资项目参与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三)投资项目中止或结束后,投资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定由战略企划部(投融资部)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九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现金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四章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应付现金的金额在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附败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资金管理制度 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活动,保障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和核算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资金筹集规模和结构,优先选择低成本、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 公司筹集资金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明确债务审批、使用、偿还等程序,防范债务风险。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经营计划和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调度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程序和责任,保障资金的高效运转。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和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资金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与外部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作,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第五章 资金核算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资金核算制度,确保资金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资金核算的内部控制,确保核算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合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编制资金活动报告,全面反映公司资金活动的状况和风险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资金管理制度 20

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是一种规范组织内部资金运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规则体系。它涵盖了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和审计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集体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内容概述:

1、资金筹集:规定资金来源,如会员缴纳、政府补助、项目收入等,并设定相应的筹集程序。

2、资金使用:明确资金支出范围,制定审批流程,防止资金滥用。

3、资金管理: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日常财务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4、监管机制:设立内部审计,定期进行财务审查,防范风险。

5、决策程序:确立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机制,保证公正透明。

6、法规遵守:确保所有资金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21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现金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四章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应付现金的金额在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附败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资金管理制度 22

根据《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货币资金业务审批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按照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支付办理的操作流程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现金的收付、存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央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6、支付结算符合《支付结算办法》。

资金管理制度 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及控股成员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水平,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科学管理,达到对经济活动及收支全过程实行有效监控,同时提高财务运作效率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公司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的原则和宗旨是:改制先行、规范管理、稳健高效、量入为出。充分调动全员积极性、创造性,力求最合理、最有效地利用一切资源,用最少的物化劳动及活劳动,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使全体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及控股成员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总纲,适用于全体企业。

第四条:本制度经必要的程序讨论通过后,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或有抵触部分同时废止。本制度由董事长签署转发总经理执行,并授权财务部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体制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成员企业财务体制实行:越级任免、双线考核;垂直管理、分级运作;账款分管、相互监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机制。

第六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组织架构图

(一)、改制期间财务组织架构图

成本会、应收会计、应付会计、出纳员、成本会计、应收会计、应付会计、出纳员、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出纳员、财务会计、文秘员、会计主管、会计主管、会计主管、内账D账、A账、B账、C账、仓 库

(二)、各岗位职责:

1、财务经理(经理)岗位职责:

(一) 岗位名称:财务经理(经理)

(二) 直接上级:公司(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直接下级:财务主管(财务部长)

(三) 本职工作:负责公司及子公司财和物的管理工作

(四) 直接责任:

(1)在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2)编制各项目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融资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3)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4)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5)参加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参与经营决策,审查或参与拟定经济合同或其它经济文件;

(6)协调财务部与各子公司的关系,正确处理银行、税务部门关系;

(7)及时与财务部人员沟通,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及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督促检查财务部人员业务工作和公司财务核算,严格考核,并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意见。

(8)财务部与子公司负责人定期召开例会,对本公司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分析,一经发现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解决;

(9)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及税务报告,签发材料、设备、费用等资金的收支,确认后进行。另协调与其他单位的资金往来与结算。

(10)定期收集公司与子公司:会计月结报表、财务分析报告、进行分析整改处理、有向总经理汇报情况。

(11)合理分配会计部门的人员的工作。

(12)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财务管理中心财务主管(部长)岗位描述

(一) 岗位名称:财务主管(部长)

(二) 直接上级:财务经理

(三) 直接下级:财务中心职员

(四)主要职责

(1)具体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带领财务部人员完成公司的日常工作;

(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的效果,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及时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3)详细审核财务会计每张凭证、有关的内容、数字、金额、期限、应收应付、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签名确认无误才安排会计过帐;

(4)负责各项目的帐总体策划设帐、安排处理报表,另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的资料:(包括报税、纳税资料、统计资料等);

(5)查阅了解公司财务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纠正财务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6)协助财务经理办理:融资、评估、信贷、办证等业务;

(7)完成总经理与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3、成本会计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成本会计

(二)、直接上级:财务主管(部长)

(三)、本职工作:成本核算

(四)、直接职责:

(1) 成本核算资料的收集(材料、人工、工时、费用)

(2) 各部门相关报表的收集与审核

(3) 固定资产管理与相关凭证的填制

(4) 费用项目控制与相关凭证的填制

(5) 每月成本核算、相关凭证的填制及成本资料的装订

(6) 编制会计报表

(7) 跟踪成本核算相关环节数据处理

(8) 完成其他日常相关会计工作

4、材料会计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材料会计

(二)、直接上级:财务主管(部长)

(三)、本职工作:应付帐款的管理、材料核算

(四)、直接责任:

1、材料进仓复核及发票的签收。

2、材料收入记账。

3、月结供应商对账及结算。

4、月底与仓库、采购的对结账,确保准确、无误、数据一致

5、确保库存信息的准确、及时;

6、采购部下来的供应商付款计划及时整理报送上级审批

7、财务主管交待的其他工作。

5、应收会计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应收会计

(二)、直接上级:财务主管(部长)

(三)、本职工作:应收帐款的追收、业户往来帐核对、发货单装订、录入,空白单保管

(四)、直接责任:

1、领取出仓单交营业中心领用;

2、收取送货单,登记入帐;

3、每天早上9点收昨天的货物放行条,核对;

4、凭发货单入销售帐,(97,用友,手工帐三套)

5、对帐,编制报表:每月5号前,编制对帐单,电脑帐龄分析报表,销售月报表;

6、单据保管,整理单据,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7、审核收款单据,监督收款情况。

8、协助追收货款;

9、财务主管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5、出纳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出纳

(二)、直接上级:财务主管(部长)

(三)、本职工作:日常收付、银行结算、资金调拨、银行信贷手续

(四)、直接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处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货款要及时存缴银行,不准挪用现金和“白单抵库”“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3)一切结算业务(包括银行存款、现金)都必需按照财务规定以及开支范围、内容、标准办理,不得弄虚作假,打埋伏,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并逐日、逐笔地登记现金银行存款计算机日记帐;

(4)管理好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所有凭据及有价证券;

(5)协助有关部门积极追收货款及欠款,加快资金回笼和周转使用;

(6)坚持结算原则,必需做好下列三条:1.钱货两讫;2维护购销双方正当权益;3银行不予垫款;

(7)协助主管会计办理借贷款手续并记录清楚;

(8)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过程;

(9)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财务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7、财务文员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文秘员

(二)、直接上级:财务经理

(三)、本职工作:报销单证初审、内部文件收发、会计档案管理

(四)、直接职责:

1、财务文书、账表的打印呈报,财务制度、规定和通知的收发传达,财务例会等会议纪要处理工作;

2、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存档、保管、借阅工作;

3、协助主管会计开展其他事务工作;

4、代表财务部对公司内、外联络工作;

5、完成财务经理、主管会计交办的其他工作。提出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8、办税会计岗位职责

(一)、岗位名称:税务会计

(二)、直接上级:财务主管(部长)

(三)、本职工作:开具发票、报税、办理所有涉税事项

(四)、直接职责:

1.负责购买、填开、核销发票,汇总开票资料进行抄税。

2.录入当月开票对应出仓单的产品明细,交成本会计核算。

3.负责抵扣联认证数据录入,月底进行进项发票后台认证。

4.填制相关科目的会计凭证。

5.计算各类税金,填列税务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6.及时向主管传达税务信息及资料。

7.将要负责“免、抵、退“税管理系统,办理出口退税备案、申报退税事项。

第七条 财务组织隶属关系

1、财务经理:行政上接受总经理领导;财务结果及业务上为董事会(局)负责。在经营管理、企业管理上为总经理和董事长当好参谋,为改制上市承担改制策划职责,对整个经营过程及其结果、财务收支、预(决)算进行总的控制和监督。

2、财务主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均对财务经理负责,财务结果首先接受财务经理的检查、指导与管理。日常业务负责总账、报表、分析;并检查属下工作,处理日常财务事务。

3、财务一般会计:隶属于财务主管会计管理,严格按财会制度及岗位责任明细分工,处理各自岗位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务人员的任免权

资金管理制度 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活动,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资金相关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资金筹集规模和方式,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条 在筹集资金时,公司应充分披露资金用途、风险等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债务管理机制,控制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预算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七条 对于大额资金使用,公司应建立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防止资金损失和浪费。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对资金筹集、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公司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资金管理情况,接受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资金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价体系,对资金的使用效率、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资金管理策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25

一、库存现金:

出纳员应根据日常经营资金使用情况向财务负责人申请库存现金备用金额度,每日库存现金不应超过核定的额度(一般为5000—元),并且应锁于保险柜中,保险柜密码不得转告他人。

二、出纳收支管理规定:

运营资金必须保证收支两条线,所有业务部门及出纳员不能坐支现金,即将销售回款直接用于费用支出,收入必须先登记入账,日常费用支付申请凭签批通过的单据进行支付,签批程序。

三、支付工具及印鉴章管理:

会计、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出纳,所有银行预留印鉴章和网银支付U盾不得一人保管,必须由会计或商务部、出纳分开执掌,银行开户卡上预留印鉴章必须至少有公章、财务章及法人章,此三个章必须由商务、财务负责人、出纳分开保管,网银支付必须至少设置一个操作员、一个审核员(另根据银行情况决定是否增加管理员)U盾、密码分开保管,以保证资金安全;

四、支付方式规定:

公司日常费用、物资款、薪资支付等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必须通过对公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除政府相关征收部门规定必须使用现金或刷卡1000元以下零星小额的劳务、釆购款,如情况特殊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五、货币资金定期盘点制度及长短款处理: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出纳应于每日及时、准确地分账户分别登记资金收支流水日记账,并于下班前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与日记账核对是否账实相符,做到日清月结;每月轧账日应在主办会计或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对所保管的所有货币资金进行盘点,并填写《现金、银行存款盘点表》、《银行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经会计与日记账、会计总账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备案;

对于月末盘点后产生的库存现金长、短款,出纳应会同会计查找原因,是否少记收入或漏记支出,无法查找出原因的。现金长款,暂挂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一现金长款,对于无法査找原因的现金短款,应由出纳本人在当月自行补足,待今后查出原因后再行领出。

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26

1、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障我公司安全费用的投入,确保我公司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奖励等各种安全费用能准时到位,根据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单位和部门。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3.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财务管理

4.1安全费用按销售收入的

4提取,按每月提取,记入成本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

4.2安全费用提取额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5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5.1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

5.2、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5.3安全设施,如:报警、安全通讯、安全警示标志、监测、防触电、防灼伤冲淋、员工洗浴和休息、应急救援等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资金投入;

5.4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

5.5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等;

5.6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

5.7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5.8其它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

6安全费用的使用程序

6.1每年的12月底各单位将下一年度的全年费用使用计划报安全管理部门,经评审汇总后,制订公司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6.2涉及日常安全费用的使用单位填写安全专项费用使用申请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鉴定、签字后,经总经理、会计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列支安全费用。

6.3安全部门负责对使用的安全费用进行登记备案,于年底将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向总经理进行汇报。

6.4每月底仓库保管员将当月统计数据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7本制度由财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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