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口才的构成(通用3篇)
辩论口才的外部构成
辩论口才的外部构成,主要有语言(语音、用语)、态势(神情、仪态)、心理(心理规律的具体应用)和其他(空间应用)等。
(1)语言
律师论辩的语言指的是有声语言,即口语表达。律师要重视有声语言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科学性指的是口语的构成机制—-语言的运用规律。艺术性指的是口语的使用方式与技巧。前者是有声语言所独具的,后者有相当部分是有声语言和书面语言所共同的。
①语音
从语体上分析,口语是“说的语言”。口语表达中尽管大量地伴随着神情与动作,但是语音却是口语表达的第一交际形式。作为口语表达的法庭论辩,理所当然地应重视对语音的研究和运用。
律师辩论是讲究语音美的。良好的辩论内容与良好的语音形式和谐统一,会形成特殊力量,使辩论取得良好的效果。
法庭辩论的语音形式主要有音色、重音与语调、节奏等方面。
音色。任何一种口语表达,对它的物质材料—-—语音来说都有一个最低要求,那就是正确、清晰、悦耳。
律师辩论也不例外。汉语的语音与文字不是一对一的对等关系,因为地方区域不同,形成的语音差异(方言)在汉语中是普遍现象。为了避免造成听众听觉上的混乱和误解,律师辩论时要注意语音的发声,力求做到正确清晰,并且尽可能悦耳动听。
律师辩论要使用普通话,特别法庭辩论时,使用普通话有着重要作用。一个人自然状态的音色有先天的因素,但是后天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将其改变。学习正确的发音方法,使音色优美动听,可以大大增强语言表达力量。
重音与语调。语言是人们思想感情的表达工具。思想感情上的重点,在口语表达中,是语言声音上的重音。如果没有重音,思想感情的重点就无法通过口语形式表达出来。语调(语气)也是表达各种不同思想感情的语音形式之一。正确、适当地运用重音和语调,可以增强语言的感情色彩,;形成语言在听觉上的和谐悦耳,突出表达中心,起到强调和说服的作用。
律师辩论的是非、褒贬十分鲜明。正确、适当地运用语音的重音与语调技巧,对律师辩论会有很大帮助。 节奏。节奏也是口语表达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口语表达有张有弛、有急有缓、有断有连、有起有伏,对律师辩论来说十分重要。缓而不急,就会使听众一直处于松弛、抑制的状态,注意力分散,提不起精神,从而影响表达效果。随着思想感情的波澜起伏做到有张有弛,张弛结合;根据表达的需要调节速度,做到有快有慢,快慢适度,快慢交替,是律师辩论口语表达的需要。
律师辩论中的口语表达还必须注意适当地运用停顿,注意口语的承接和继续。停顿不仅仅是律师的需要,也是听众的需要。辩论过程中的口语停顿可以给听者留下回味和思考的余地,为律师与听众之间的思想情感的交流提供一定的空间。在停顿中还要保持语势的连贯,掌握适当的机会,进行承接和继续。律师辩论是多种语言表达方式的综合运用,有叙述、有议论、有批驳,有说明、有抒情,应根据不同的表达方式,选用不同的技巧,这正是律师辩论的语言技巧中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②用语
律师辩论语言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口语语言的使用。律师辩论所使用的有声语言,不仅有声音(语音)而且有意义。关于这一点,律师辩论可以从讲演和写作中,学习和借鉴到不少东西。例如,如何用词,怎样修辞,怎样运用叙述、议论、说明、抒情等语言,以及各种具体的语言技巧的运用(抑扬、开合、对比、幽默、诱导、询问,归谬、反证、衬托)等等。
总之,良好的语言表达对于律师辩论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目前律师辩论基本上处于照本宣科、平铺直述、表达单调的状况。究其原因,轻视技巧是其中之一。这就更进一步地说明学习并训练口语表达技巧,对于提高律师辩论水平的重要性。
(2)态势
现代科学表明,态势语言和普通语言一样,自成系统,并且能被理解。律师辩论的态势语言包括仪表、
表情、目光、手势等方面。律师论辩的司法性质决定了它的态势语言的基调,应该是庄重、真诚和鲜明,不浮夸、不哗众取宠、不机械模仿、不随意冲动。
①仪表
仪表是由形体、衣着、装扮、神情、姿态等诸方面构成的。仪表美是听众与律师心理相容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成功的辩论准备了良好的开端。律师的仪表应该是庄重稳健的,而不是轻佻浮华的;应该是整洁大方的,而不是不修边幅或者过度修饰的;应该是自然和谐的,而不是模仿做作的。
一个人的长相与形体是由天赋的。高矮、胖瘦、美丑都是客观存在,律师不必为此忧虑或者故作掩饰。不过,如果律师能够根据自己的形体、长相、身份、适当地选择服饰,调整自己的举止,对辩论会有好处。假如浓装艳抹、奇装异服出现在法庭上,后果将会不堪想象。律师辩论的仪表不仅仅表现在形体方面,而且更重要地表现在举止、谈吐、修养、气质等方面。后者往往受理智的支配,可以人为地节制。加强道德、品质、气度的修养是增加仪表美的重要手段。
②表情
法庭辩论的对立性较强。辩论内容或者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或者是律师一种崇高的道义和法律责任使然。因此,法庭辩论总是带有浓烈的感情色彩。尽管辩论场所要求律师高度的客观和冷静,但是在语言交锋的同时总是伴随着强烈的感情交锋。
言为心声。语言是表达思想感情的主要工具,但不是唯一的工具,除此之外,还有肌体的表情。表情是一种复杂的生理现象,它可以是不自觉的自然流露,也可以是自觉的在理智支配下的流露。利用表情增强辩论的说服力,或者考察对方的表情,捕捉比语言表露隐晦的、却又是更真实的、更微妙的思想,有助于辩论的成功,也是律师掌握辩论态势技巧的重要的内容之一。
③目光
在态势语言中,目光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在法庭论辩中,眼睛的表情达意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有人称目光是人类传递心灵信息的特殊语言。通过这扇“灵魂的窗户”,律师可以掌握许多潜在信息,表达出丰富而多变的思想情感,以影响和感染听众,收到辩论的最佳效果。
正确地运用目光和眼神,可以消除心理对抗,沟通情感,获得对方的理解与信任;可以表现大义凛然的气度,使罪犯慑服;可以集中听众的注意力,协助语言创造出良好的辩论气氛,增强辩论的感染力;可以洞察对方的心理,随机应变,采取正确的辩论方法;可以掌握不断出现的各种新信息,抓住“瞬息万变”、“稍纵即逝,,的时机,修正辩论内容与辩论方法;可以唤醒听众的良知,扩大辩论的内涵,增加辩论的审美价值。
显而易见,作为有声语言的辅助手段——目光和眼神,对于律师的辩论来说,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不管你承认不承认,认识不认识它,它的重要作用总会体现出来。
④手势
在态势技巧中,手势是特殊而重要的一种。律师辩论不是静止不动的纯粹的口头发言。辩论时,随着感情的起伏会产生一系列的形体动作,手势是其中的一种。
有人把手势称做手势语。聋哑人以此作为交流思想感情的主要工具,而正常人除了以语音作为表情达意的主要手段外,还要借助于手势这个重要的辅助工具。
由于手势具有具体、鲜明、形象和动作幅度较大等特点,使它在法庭辩论中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A、手势可以强调辩论中需要突出的重点;
B、手势可以调动辩论气氛,打破呆板、单调、平淡的辩论局面;
C、手势可以创造优美的形象,增强辩论的吸引力和说服力。
手势具有一定的程式,形成自己独有的体系。某种手势具有某种含义,是社会约定俗成的。因此,手势不仅能够广泛理解,而且被广泛应用,具有一定的应用规律。
律师辩论中的手势应用,要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A、运用手势要注意它们的规范化。要有助于辩论内容的表达;要易于听众接受和理解,不能任意创造发明。
B、运用手势要恰当、准确、简洁、有力、自然;不要过分,不要做作,不要浮夸。
C、运用手势要和辩论环境协调一致。动作幅度不宜过大,力求做到自然和谐。
今天我方观点是:在青年创业过程中,努力比机会更重要。
什么是机会?机会就是有利的时机。什么是努力?努力就是勤奋工作,拼搏进取。我方并不否认机会的重要,但是我们坚信:努力比机会更为重要。
一个青年人要创立自己的事业,关键在于勤奋和努力。青年人思维最活跃、精力最充沛,是创业的时期。但是我们经验相对不足,知识相对不完整,没有丰富的社会资源,缺乏艰苦奋斗的毅力。比起事业有成的中年人,机会并不格外垂青我们青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青年人尤其需要加紧学习和锻炼,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创业技能,从而早日成为市场经济大潮中的弄潮儿,努力获得你们创业道路上的第一桶金。
从哲学角度来说,努力是人的内因,是成功的必备条件;机会是外因,是成功的外部因素。内因决定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而且机会也不等于“天上掉馅饼”,它需要有准备的头脑。机会既是对你过去努力的回报,也是对你未来努力的预约。缺乏有准备的头脑,没有努力奋斗,机会就会成为你前进道路上的诱惑和陷阱。
从逻辑上说,努力是成功的必要条件,而机会不是成功的必要条件。人们常说,努力了不一定成功,但不努力就一定会失败。一般来说,成功有三要素:努力+能力+环境=成功。在成功的三要素中,机会只是环境因素的一部分,它不能保证一定成功。人们还说,机遇是成功的催化剂。不是每一次化学反应都要催化剂,但反应物却必不可少。因此,取得成功的关键是努力而不是机会。
努力与机会,这个古老的话题,千百年来人们争论不休。作家冰心说:“成功之花浸透了奋斗者的泪泉。”从钻木取火到中国加入wto,从发明家爱迪生到数学家陈景润,每一条成功之路都写满了奋斗者的脚印。对于青年人来说,倡导努力比强调机会更有意义。我们应当鼓励广大青年朋友迎接挑战,直面困难,勤奋努力,开拓进取,用有准备的头脑去捕捉机会,而决不是坐等机会的降临。
辩论口才的内部构成
(1)推理
在辩论中,确定立论、组织论据、提出论断、进行论证和反驳,都要借助推理。推理,就是根据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得出新的判断的思维形式。
任何推理都由前提和结论两部分组成。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着一种关系,即由前提推出结论的“推出”关系,也叫推论关系。判断之间具有这种关系的,才是推理,否则就不是推理。
推理的种类很多。根据推理所表现的思维进程的方向性,即根据思维进程中从一般到特殊、从特殊到一般、从特殊到特殊的区别,可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
①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的特点是从总体范围人手,即从事物的一般性人手,由总体的断定,进而对总体中的一个部分作出断定。在辩论中,运用演绎法进行论证和反驳是常见的。
②归纳推理
与演绎法相反,归纳推理是从特殊性的前提推出一般性结论的一种推理。它是用一件件事实或一个个现象作为推理的基础,从众多的具体事实或具体现象中,归纳出共同的本质或规律。
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完全归纳法,由于对某类事物的全部对象都作了考察,所以得出的结论是必然的。而不完全归纳法推出的结论则是或然的。因此,在辩论中,运用归纳法应注意防止出现如下错误:
其一,“以偏概全”。
归纳事物间的共性,如果任意扩大范围,就会由真理转化为谬误。所以,运用归纳法不能不注意考察
对象的多少以及研究范围的大小。否则,就可能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
其二,“轻率概括”。
如果考察事物并不多,而且又是从非本质属性上方面去考察,这样得出的结论就会犯“轻率概括”错误。比如,人们发现食物中有细菌繁殖,人吃了会生病,细菌污染病人的伤口,就会发炎、化脓,于是我们就得出了“细菌是害人精”的结论。这个结论是不是正确的呢?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有不少细菌对人是有益的,如卡介苗菌,给人注射,可以增强免疫力、防止结核病等等。因此,归纳法要特别注意揭示事物的本质。
③类比推理
类比法是从特殊性的前提推出特殊结论的一种推理方法。它的特点是以物比物,以理比理,将事物之间相似或相通之处放在一起以此比彼,以浅喻深。
运用类比法容易取得深入浅出、风趣生动的效果。但是,类比法是由两种事物在一些属性上的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种属性也相同的推理,结论是或然的,因而不能作出严密的论证。列宁曾说:打比方不是证明,任何比方都是有缺陷的。因此,在运用类比法时,律师要特别注意避免“机械类比”的错误,即仅仅依据两个对象表面相似或偶然相似,便拿来进行类比,推出结论;而实际上两者本质根本不同,因此,结论也就站不住脚了。
识别并掌握演绎、归纳、类比这三种基本方法,了解并熟悉这三种方法使用中的常见错误,就可以使律师在论辩时识阵势,懂战术,头脑清醒,临场不乱。
(2)逻辑
在辩论中,运用各种形式的推理,还必须遵守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①同一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达过程中对同一对象必须保持同一,其公式可用“A是A”来表示。但同一律并不是同语反复,不能将同一律理解成是:“物质就是物质”,“教师就是教师”等等。同一律要求的是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所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同一,判断也必须保持同一。
同一律在论辩中,要求律师辩论使用的概念与判断是非常确定的,否则,就会犯“混淆概念”,“偷换概念”、“偷换论题”的错误,以致滑到诡辩邪说上去。
②矛盾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同时出现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思想,其公式中用“A不是非A”表示。矛盾律也不是同语反复,不能将它理解为“物质不是非物质”之类的话。矛盾律要求的是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所使用的概念、命题必须一致,不能自相矛盾,前后打架。
矛盾律运用到辩论中,就要求辩论的思想脉络前后一贯,不能游移,不能出现两个互相否定的观点、判断或结论,否则就不能“自圆其说”,自己打了自己的嘴巴,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
⑧排中律
指的是人们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中不能同时否定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也就是说,它要求在同一思维或表达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其公式可用“或者A,或者非A”来表示。
排中律要求在辩论时有明确性。当同一思维对象的某个属性出现了两个相互矛盾的看法或判断时,必须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而只能选择其一。特别是观点和立论要明确、果断,是就是、非就非。所谓“排中”,就是不能“折中”。
④充足理由律
指在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用公式表示就是“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
在辩论中,充足理由律首先要求理由翔实;其次是理由必然能推出论断,“言之有理”。如果在辩论中缺少充足理由来支持和证实自己的论点的正确性,那就会使辩论失去折服人的力量。违反充足理由律,那就会犯“以偏概全”、“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使辩论因逻辑混乱、或“根据”或“理由”不足而导致失败。 总之,要使辩论取胜,做到辩之有理,论之有据,反驳有力除了掌握一些辩论的技巧外,最主要的力量在于思维的内在逻辑性,既遵守推理的具体规则,又能真正懂得和娴熟运用逻辑的基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