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使用制度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领导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制和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各个层次的责任及相应的权利。
第四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基础。
第二章重要性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利益保障都非常重要。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专项有效管理明确职工的安全生产义务
落实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
对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进行有效的宣传和培训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本企业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门责任为: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
统计、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事故数据和安全问题负责组织执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第九条各部门主管负责:
制定本职责内实施安全生产的方案组织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本部门内职工进行指导、督促和提醒
第四章管理流程
第十条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生产环节,要从生产计划开始,明确安全要求,并逐步推行。
第十一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人员,要保持安全技能的有效性,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例会时间一般定于每月一次。
第十三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第一时间发现的负责立即通知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处理和上报。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将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到位,有效避免或妥善处理事故的企业,在年度评优中给予表彰。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门提出,总经理审批后施行,并在企业内部公示。本制度的修改,由安全生产部门提出,经总经理审批后施行,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一、公司安全教育
(1)对新入厂员工,在进厂时进行安全教育,使新员工了解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树立遵章守纪安全第一
的观念。
(2)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学习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安全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预防事故的发生。
(3)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利用标语、板报、会议、事故总结等不同形式,让员工明白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事故的措施,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不定期的'学习外地经验和重大事故通报。
二、新工艺、新技术的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朮、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操作。
三、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制度
(1)厂主管部门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不定期的对各基本生产车间、重点生产岗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其及时整改。并定期对车间、班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杜绝事故发生。
(2)厂生产主管部门对车间、班组及重点岗位的安全生产评价要与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以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努力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四、禁止烟火
(1)所有人员厂内生产区域禁止吸烟,不乱携带和使用火种。
(2)对于厂区内爆品,仓库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严禁烟火”警示标识;
如有必要可派专人看守。
(3)厂区内明火作业需向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明动火原因、地点及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及审核,确认有必要动火且安全防护措施合格的,允许同意后,方可动火。
(4)厂区内禁止焚烧树叶、垃圾,冬季禁止使用电火炉或者其它限制级设备取暖。
(5)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地点要经安全领导小组审定,原则上不影响生产现场的正常操作,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防止于特制箱内,有明显标识。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管理。
(6)贯彻“以防为主,
五、应急体系
(1)全体员工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指导方针。
(2)各职能部门要把预防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和减少事故损失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环节和重要任务。
(3)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由公司生产厂长和副厂长担任组长,其它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组成。发生意外时“应急小组”必须优先开展抢救生命,最大限度避免意外扩大并于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
(4)为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应急小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排查、监督,负责联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和厂区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
一、班组级教育由班组长负责。主要内容是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二、换(复)岗人员教育:对因工作需要更变换或请三个月以上长假复工职工的教育,主要内容是:新岗位的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方法、安全操作技术知识、设备常见的`故障及其排除方法,以往该岗位发生事故案例及应吸取的教训等。
三、采用“五新”(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作业人员的教育。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主要内容是“五新”的基础知识、性能、特点及可能带来的危害;采用“五新”后新的操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四、日常教育不拘形式、时间和场所,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现象应及时进行教育。
五、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凡本队人员都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 对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职工有权抵制并要求其改正,并可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制度
一、引导员工立足本职岗位学练技能,每月至少要有一种竞赛形式。
二、创造条件鼓励各岗位员工勇于创新、建功立业,成为技术尖子。
三、采取各种缴励政策掀起比、学、赶、帮、超热潮。
四、培育一流人才。通过岗位练兵,发现和培养各方面人才,为煤业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第一条为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容纳人数,按照使用面积计算,人均不得小于1.2平方米。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当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十九条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每个包间均应当设置中、英文安全逃生路线图,设有10个以上雅间(包间)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个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备的安全使用实行重点管理。中餐厨房的抽油烟机、集烟罩、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60日清洗1次,清洗要有记录。餐饮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提供清洗服务,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操作间燃气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连接软管应控制在2米以内,软管应按规定更换。操作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配备轻便式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千克(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二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或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不得设置电器开关及存放易燃物品、杂物,并有通风设施。气瓶间周围应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八条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及阀门等应每天进行检查。放置烤箱、燃气灶具等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燃气调压装置室、气瓶间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二十九条餐饮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
(四)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米无自然通风或者超过40米的,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五)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三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并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散座和包间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
(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六)未按要求使用液化石油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七)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设置在地下两层及其以下,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中对容纳人数要求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本规定的要求设置防烟、排烟等消防设施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六)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定期清洗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xx市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精神,结合本处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__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单位发展的关系,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源头管理,注重责任落实,创建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完善安全应急预案体系,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安全管理明显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取得明显成效;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主要任务
(一)普及安全知识,增强防范能力。
1、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活动。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采取宣传栏、板报、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开展警示教育,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自我防范能力。
2、开展第八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突出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主题,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强化安全意识,重视生命价值,共同营造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3、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加大对重点岗位及广大职工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防范安全风险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对水上作业人员分批进行水上救生、水情等专业知识强化培训,提高水上应急反应能力,增强安全性。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落实问责制。
1、实行领导班子全员和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一岗双责,层层签定目标责任状,分层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完备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针对水上保洁的工作实际,要求各公司制订船只出航前、返航后的船只安全检查制度和垃圾运输车辆出车安全检查制度,每次出车出船及吊机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登记检查情况,驾驶员与带车(船)人签名,杜绝故障车船及设备带故障运行。
3、定期召开公司安全形势分析会,针对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在对保洁公司考评时,把安全列入作业成绩打分项目,发现未按要求穿救生衣、无证驾驶车船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不留情面,立即扣分。
(三)开展隐患治理,防范各类事故。
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20xx年的中心工作,全面排查数据存储媒体、档案库房、网络设备以及车船存在的问题,排查现场管理等存在的问题,排查车辆、船只、码头有可能出现安全风险的各个环节,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制定治理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结合,车、船各种证照(《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产权证书》、《船员证书》)齐全,不得带故障运行,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铲除滋生事故的土壤。
(四)落实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
继续健全和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并根据演练和应急实践,及时修订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分工、流程的合理性。一旦发生突发事故,立即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确保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3月1日4月24日)。
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年活动动员大会。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27日至10月30日)。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开展安全自查、互查及隐患整改活动。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15日)。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总结,迎接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确保活动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责任,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各负其责,分工明确,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三)做好督查考核。加大对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提出批评,促其改进工作。
(四)探索长效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认真解决,总结活动中的好做法、好措施,并上升为管理的规章制度,丰富活动内涵,巩固活动成果。
一、全厂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二、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工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三、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四、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五、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六、在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七、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八、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九、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十、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在提高企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发动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具体,执行认真,检查经常,达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协助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推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结合本酒店具体情况,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管理组织。
第二条 负责制定酒店和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认真做好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记录。
第三条 组织、协助制定或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认真做好新职工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工作,每季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的培训、复训、换发证工作,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操作制度。
第五条 定期对酒店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协助解决问题,特别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各种机械设备作重点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六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和因工工伤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助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和处理,同时要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按期实现。
第七条 做好季节性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并按规定督促职工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发放保健食品;认真做好防汛防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第八条 做好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协议的签定工作。
第九条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十条 及时沟通、协调各部门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通报上月奖罚和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贯彻落实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精神。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开展的情况。
第十三条 酒店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配电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冷冻机房、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等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四条 对检查出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应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如发现重大的事故隐患,检查人员有权指令停止生产(或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按店规处理。
第十五条 对酒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劳动部门规定,做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送审工作;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并认真做好基建过程中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针对酒店的特点以及季节变化情况,对安全用电、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防寒保暖等工作,进行预防性的季节大检查,并参加节日前的安全保卫检查。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第十七条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以查制度、查隐患为内容,依靠职工边检查、边整改、边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人为的事故隐患发生。
第十九条 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加以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一般要求当天给予整改,凡事故隐患或苗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整改要及时,整改率达到100%的部门则给予一定的奖励,整改不及时或低于100%的则给予一定的处罚。
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高处作业的基本定义:
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坠落高度基准面。
3、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落到最低�
4、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心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第二十三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
1、高处作业高度在2m~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m~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m~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二十四条 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单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 除特殊高处作业外的高处作业,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 审批手续和要求
在登高作业前,必须按分级管理要求,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并填写登高作业审批表。高处作业前必须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分级管理部门要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作业。
第二十六条 高处作业审批范围和权限
1、登高在石棉瓦、纤维板瓦、玻璃钢瓦、油毛毡屋或棚以及长期被酸雾腐蚀和年久失修的房屋,登高二人以上(含二人),或登高 5m以上(含5m)必须经店领导批准。
2、登高一人在5m以下,由工程部领导批准。
3、电工登高一人在5m以上,由电工主管批准;夜间登高,由酒店夜间经理批准。
4、审批者必须对安全负责,应深入现场落实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指挥或监护。参加作业的人员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外,应互相配合协调,避免坠落事故发生。
5、登高作业审批表由安全管理人员签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一式二份, 一份由作业部门留存,一份留底备案。
第二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不准进行作业:
1、作业人员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尔氏症、严重贫血、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缺伸张僵直及视力低差(近视600度)等禁忌症者;
2、未按规定办理登高作业审批表的;
3、露天遇雨、雷电、大雾、严重冰冻、下雪和6级大风的天气;
4、没带安全帽,没系安全带和无人在场监护的;
5、脚手架、梯子、跳板等登高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穿皮鞋、塑料底鞋、拖鞋及携带笨重工具的;
7、平台没有固定防护栏,夜间没有足够照明的;
8、临时性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通道跳板没有足够的宽度和强度的;
9、石棉瓦、纤维瓦、油毛毡、玻璃钢瓦长期被酸雾腐蚀、年久失修等屋面,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10、高处作业周围的电源线没有绝缘遮拦;被登高的大型机械设备、行车等没有切断电源的;
第二十八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做到的安全要求:
1、必须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必须戴好安全帽,帽带必须扣好。不准酒后作业;
3、在离地面 2m以上(含2m),无固定栏杆的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电工调换照明灯、熔丝除外,但使用的梯子必须有人扶好);
4、作业面上下不准同时垂直作业;
5、未经检查的简易屋面、玻璃棚、屋沿口、墙顶不准攀、踏;
6、凡拆下的实物、需要安装的零部件和工具必须用专用工具传递,严禁任意抛上、掷下;
7、竹梯严禁两人同时攀登或站立作业;
8、高处作业地段,必须用红白旗或红白带划出禁戒线,严禁非工作人员入禁戒区内,凡有必要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9、站在竹梯上操作时,梯子底脚应装置防滑垫物,梯子与地面的角度保持60度左右。
第二十九条 需要经常在登高操作中使用的机械设备、空中管道、仪表、阀门等,应设置固定扶梯或操作平台,不准使用移动梯子。
第三十条 使用竹梯和人字梯的要求:
1、梯子脚应有防滑装置(劳动车外胎包脚),人字梯中下梯档用8mm螺栓加固,上下用多股铁丝加固;
2、竹梯上端加一根牢固的备用绳,使用时要用绳子系紧,防止操作用力时上端滑动坠落;
3、梯子不能有缺档、开裂和霉烂、虫蛀现象,如有上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要及时处理掉;
4、人字梯中间两侧应有长铁钩钩牢,防止突然张开或收拢;
5、梯子长度不够时,不能用凳子、台子、箱子、桶等作为垫具使用,也 不准将两只竹梯接长使用;
6、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度为宜,两脚受力面必须均匀;
7、竹梯子必须专人扶牢,扶梯子的人不得离开岗位;
8、梯子必须实行分级管理、编号、登记、造册、落实专人负责,不准到 处乱丢乱放。
动用明火作业的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确保宾客和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酒店必须制订和落实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禁止区域动火,必须提前24小时向保卫部门书面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三十三条 保卫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派专职人员到实地安全检查,并要有书面记录。落实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才能批准动火。
第三十四条 动火期间保卫部门要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并随时注意各种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阻止动火。
第三十五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劳动局下发的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 二、三级动火,保卫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向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书面汇报,经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动火审批手续,并指定2人以上专职人员现场监护。
第三十七条 凡未经保卫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在酒店动用明火者,一律视为违反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造成重大隐患事故者要处罚。
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酒店工程、基建、动力等部门在发包工程项目的同时必须签订酒店装修改造工程安全协议书和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三十九条 协议书一式五份一份送酒店工程部一份由承包单位留存一份报工程经理室一份送所在区劳动部门另一份存档
第四十条 发包部门应对承包单位进行店纪、店规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十一条 发包部门要督促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挂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承包单位因工程需要动用明火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间双方必须要有监护人员监护
第四十三条 承包单位要严格贯彻酒店装修改造工程安全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和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的条款
第四十四条 其他事项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主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腐蚀品、放射物品、氧化剂等五类
第四十六条 任何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输时必须指派专门车辆、司机和随车押运人员装卸时应妥善包装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摩擦、撞击、重击、重压和倾倒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装运夏季装运应尽量安排在早晨或夜间进行
第四十七条 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区别性质科学分类合理储存在非燃烧材料建成的干燥、阴凉、通风良好并具有防晒、防火、防潮、防高温的专用房屋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把油漆、酒精等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在自己部门内任何地方;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通知酒店保卫部得到同意后才能存放但应受时间和数量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管理、保管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各种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应严格执行验收手续发现标志脱落包装缺损、不严或重量误差等情况应立即上报部门领导妥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库房使用明火检修设备时必须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还必须会同保卫部等部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为了教育员工遵章守纪,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奖罚制度。下列对象应受表扬和物质奖励:
1、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2、及时发现隐患,避免工伤事故发生者。
3、同违�
4、事故发生后,奋力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者。
5、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连续半年以上无事故的集体或个人。
第五十二条 下列对象应受到处分和罚款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部门、班组及有关人员。
2、发生轻伤、重大险肇事故的部门、班组及有关人员。
3、瞒报事故者,谎报事故者。
4、无证上岗从事特殊工种操作者和违章指挥者。
5、违章操作者和违章指挥者。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员工在生产过程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进行调查、登记、统计上报,不得拖延隐瞒。
第五十四条 凡轻伤事故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者,必须按规定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及时报酒店工程部经理室。
第五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保持现场,并立即报告酒店领导,同时配合有关人员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处理。
第五十七条 虽未造成重大事故,但已构成险肇事故,应组织进行调查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操作制度,不遵守有关规定而发生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员工工作时间考勤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六十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并按照劳动部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妥善安排好职工休息休假,做到劳逸结合。
一、凡在本公司区域内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熬炼和喷灯等明火作业,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设备动力部在进行现场勘查后,负责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许可证”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备动力部共同审核签字后,组织实施。
二、明火作业必须在“明火作业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内(时间不超过一天)作业,凡提前、延期或变更明火作业时间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相应手续。
三、明火作业前,要做到“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8、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四、在动火中要做到"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并采取相应扑救措施;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五、动火后要做到"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设备动力部派人对现场监督。
六、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动火设备、工具应安全完好,相应的附属设备、工具应安全、灵敏、有效,发生异常情况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实施救助措施。
七、每天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八、动火作业完毕,设备动力部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作业现场的清理,确保安全。
九、风天(4级风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业。
十、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备动力部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单位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履行本单位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公司其它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有力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公司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公司员工必须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教育卡片备档。生产员工上岗前,部门或车间必须对员工进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操作。
3、公司为从事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
4、杜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实际操作人员有权对上述行为拒绝执行。
5、生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任何人无权擅自拆除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违者将予以重处。为了确保安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能正常工作时,不准开机运行。
7、为了保证用电安全,严禁开启设备的电气箱,发生电气故障,必须由电工进行修理,并认真执行设备检修期间附:设备检修期间的停送电规定
(1)设备遇大修、小修时都必须事先停电,并悬挂“设备检修”标志牌,示明设备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检修完毕,需要送电调试前,必须认真巡视设备各部位,并通知在场操作人员和其他检修人员,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使用同时撤走“设备检修”标志牌;
(2)日常维修(尤其是电气维修)原则上要求停电检修,除非某些部位的检修可以或者需要带电时,但必须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上有保证。设备的日常维修是否需要停电,由当班检修人员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确定并通知操作工,生产车间不得强制要求带电检修;
(3)设备停电检修后的送电,必须由电工执行,送电完毕后由电工通知操作工或班长,正常停机或开机不受此限制。
8、禁止乱拉电线、乱接电器设备,非专业人员严禁从事排拉电线、安装和检修电器设备。
9、动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及我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下属各施工队及施工班组。
2.安全工作例会周期
2.1 项目经理部每月召开一次。
2.2 施工队每月召开一次。
3.安全工作例会参加人员
3.1 项目经理部召开的安全工作例会由项目经理主持,副经理、项目总工、工程部技术人员、专职安监员、施工队长及队安全员参加。
3.2 施工队召开的安全工作例会由施工队长主持,施工队全体员工及施工班组班长、安全员参加。
3.3 安全工作例会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
4.安全工作例会内容
4.1 项目经理部召开的。安全工作例会,主要学习上级安全指示,总结本月安全工作情况,计划下月安全工作,根据工程进度学习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及施工安全措施,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等。
4.2 施工队召开的安全工作例会,主要学习上级安全指示,传达项目经理部安全工作例会精神,总结本月安全工作情况,计划下月安全工作,根据工程进度学习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及施工安全措施,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等等。
5.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5.1 项目经理部召开的安全工作例会,应由专责安监人员负责整理例会记录,上级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若无例会记录,按没有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处理。
5.2 施工队召开的安全工作例会,应由队安全员负责整理例会记录,进行安全检查时若无例
会记录,按没有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处理。
附则:
1.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管理制度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2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目的建立健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在市场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市场持续、稳定、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场全体员工。
三、术语和定义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应负责和应当改进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出明确规定的制度。
四、职责
1.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签发本市场各级责任制。
2.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明确对市场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并用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的承诺。
3.安全员负责在年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和绩效测量。
五、内容与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1)安全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
(2)市场领导层、各部门、安全员、岗位从业人员均需制定适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达到如下要求:
实用并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要与市场各种管理制度协调一致;
要符合市场部门、班组、岗位实际情况,责任制内容要描述明确、具体、可行,便于考核。
(4)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下列活动:
①制定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确保目标实现所需资源;
②在日常会议中与员工讨论安全生产问题;
③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查;
至少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回顾纠正行动;
④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⑤至少每年评审一次安全标准化系统;
⑥参与风险评价和参与标准化系统评价;
⑦参与安全生产检查,认可安全生产表现;
⑧参与安全生产培训;
⑨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市场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确保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理解,特别是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评审定期评审与更新,保持适宜性:
(1)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符合性;
(2)与市场管理体制的协调性;
(3)所有责任制的'可操作性。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市场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和各岗位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关的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的培训。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核组由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的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考核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