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企业管理制度(汇总3篇)

风险企业管理制度(精选3篇)

风险企业管理制度 篇1

装饰公司管理制度,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开拓经营市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本公司员工的日常上班如下规定:

一.装饰公司设计部规章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考勤制度,不准迟到、早退。衣着整洁,仪表端正;

2. 对客户文明、礼貌,不讲脏话;

3. 中午不允许喝酒、;

4. 人员电脑应专人专用,如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上班期间不允许利用电脑玩电子游戏看视频等与工作无关事宜,影响本公司形象者;罚款最低500元;

5. 不允许无故到其它公司乱窜,泄露公司内部事项;违者罚款10000元;

6. 遵守与客户约定的时间,按时洽谈,出方案;

7. 按时参加公司的例会及各类活动,不允许迟到或无故不到;签到簿作为唯一迟到早退记载,迟到一次50元。月迟到超过3次者底薪、提成减半。设计师需互相监督,如发现存在包庇行为,重罚;

8. 未经公司允许,以低于公司标准报价签约者,由于设计造成失误者,设计师承担责任;并承担连带罚金;

9. 私下不允许收取客户设计费或订金,不允许设计师以公司名义接私单;不允许设计师代买主材,如被客户投诉属实者,承担处罚;如被公司发现的,直接辞退,当月工资底薪清零;不许从事第二职业,不得擅用公司之名来谋取私利。

10. 上班无故迟到、旷工者,按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严格遵守公司作息时间,旷工早退者,同第七条;

11. 每月休息4天,为串休工作日,上班请假须提前3天找公司经理批准后生效;并签写请假条上交,凡口头请假均视为无效;

12. 每天定时收拾各自办公区域,做到整洁明亮。如未达到标准者,罚款20元;如有异议,到会计部索要本月工资,自行离开;

13. 严守公司秘密,严禁私自将公司的文件、技术资料带出。不允许私自挪用或私藏客户定金、工程款,违反者严肃处罚;

14. 设计师有责任对所设计的工程协助办理中期增减项并签字,如因设计师未签字的增项款,不计入提成范围;如因设计师原因,增项款未被收回或未达到公司标准。设计师承担处罚,提成减半;

15. 拖延不能办理中期增减项所造成的损失,设计师承担责任;

16. 不论任何原因、任何情况,在公司与客户与员工发生争执,承担处罚;

17. 以上日常工作行为规范,请各设计师严格遵守,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的罚款和警告;

二.装饰公司工程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负责人招聘(晋升)制度

1. 招聘负责单位为装饰公司质管中心--工程管理部;

2.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应聘(晋升)条件:

3. 招聘(晋升)程序:应聘(晋升)者报名----工程部经理审核其提供的资料(个人资料、施工队伍工人资料)---- 面试(口头考核、书面考核)----总经理对固定施工工人施工能力考核----总经理对施工实景考核;

4. 录用:考核合格的应聘(晋升)者交纳壹万元工程保证金、质量押金后(或由其垫资壹万元)签署录用协议;对其所属施工工人按招聘程序进行考核招聘并进行上岗前培训。

三.装饰公司市场部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不准迟到早退。

2. 着装、谈吐、仪表要得体大方。

3. 应把一天的工作在下班之前向主管领导汇报。

4. 要有团队精神,主倡员工之间的团结合作理念。

5. 每天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去开拓市场寻找市场。

6. 不许从事第二职业,不得擅用公司之名来谋取私利。

7. 要以诚待人,与客户要保持良好的关系。

8. 对工作要有极强的责任心,做事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不要把任何个人感情带到工作中。

9. 应勤奋工作、积极开拓市场,为公司建立一个广泛的网络关系。

10. 要熟悉市场、人工费、材料费及材料的品种、规格、用途等。

11. 对客户要用普通话流利的讲出家庭装修施工过程。

四.装饰公司材料采购人员制度

1. 材料采购人员应本着对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公司经营成本。

2. 本公司的材料采购由设计人员确定品种、规格;由工程部负责询价;在洽谈过程中必须由两人以上参加。

3. 材料采购人员应熟悉建材市场,熟练掌握市场行情。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保证材料的及时供应。

4. 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当事先签定供销合同,并报集团财务中心存档。

5. 材料采购人员在购销过程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在材料质量、价格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辞退;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风险企业管理制度 篇2

目的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和岗位风险控制,预防事故发生,实现安全技术、安全 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安全风险的评估与控制。

职责

3.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安全风险评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建立、更新危险源档案,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更新。

3.2 公司各部门应参与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工作。

工作程序

4.1 风险评估活动的实施步骤

4.1.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风险评估活动,成立评估组织。

4.1.2 收集识别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员工学习与之相关的内容。

4.1.3 全员以部门为单位参与对作业活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

4.1.4 以岗位为单位收集整理危害辨识、风险评估结果及控制措施,逐级进行审核签字后,提交本公司评估组织。

4.1.5 评估组织成员通过定性或定量评估,确定评估目标的风险等级。

4.1.6 辨识出的危险源,评估组织成员应进行现场勘察,明确危险有害因素。

4.1.7 评估组织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4.1.8 各单位根据评估结果,分析风险控制管理等级,分级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实施和管理。

风险控制措施的选择

5.1 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控制措施的先进性和安全性,控制措施的经济合理性。

5.2 控制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装备,实现本质安全;

2)管理措施,学习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规范安全管理;

3)教育培训措施,采取有效的教育培训方法和手段,达到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的目的';

4)个体防护措施,根据岗位需要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保证防护用品质量,减少职业伤害和职业危害。

风险等级的分级管理

6.1 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的,由公司进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由公司主管领导最终签字确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监督控制措施的实施,定期监督检查,确保重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6.2 确定为中等风险等级的,由各部门进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风险控制措施, 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领导最终签字确认。

6.3 各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安全风险监督控制措施的实施,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6.3 确定为可接受风险等级的,由班组进行管理。班组监督控制措施的实施,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监督检查,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风险评估时机及频次

7.1 各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风险评估工作,识别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对风险控制结果检查、评审一次,确认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7.2 全公司的风险评估一般每年3至4月份由公司组织一次,当下列情形发生时, 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要求;

2)经营储存设备或分装设备发生变化;

3)作业现场、生产经营活动非正常进行时;

4)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或安全管理方法时;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风险管理的培训

8.1 当风险评估结束后,应及时将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风险管理培训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规定及其它要求;危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估方法;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结果,风 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使其熟悉所在岗位和作业环境 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风险企业管理制度 篇3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本公司所担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九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如有);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收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如有);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四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项目投资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等信息。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金投资项目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二)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三)基金的财务情况;

(四)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五)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六)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七)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八)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九)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一)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八条基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上传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文件。

第十九条基金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频度:

基金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基金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每半年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发生第十七条约定的重大事项发生后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90】日内向投资者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披露方式以及信息披露渠道

基金应当以书面方式或邮件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信息披露事项,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三)未经基金管理人授权,任何个人不得代表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披露基金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责任: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公司与投资者、基金业协会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投资者、基金业协会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基金委派代表的责任:

(一)基金委派代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基金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委派代表有责任和义务答复基金关于涉及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基金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投资则、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基金委派代表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基金委派代表指定的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职责。

第七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基金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基金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基金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

给基金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基金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基金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基金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基金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二十九条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基金应当将处理结果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聘请的外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基金信息,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基金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基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基金提供内幕信息的,基金有权予以拒绝。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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