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是非常多的,特别是女职工在三期的时候,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应该向劳动监督大队举报,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的解答。
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 女职工有哪些权益该受保护
1、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受保护的权益是非常多的,包括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等。
2、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 常见法律条款解读
1、我国法律对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除非女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女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或者女职工因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外,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此“三期”内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三期”期限满为止。
但也要特别提醒女职工,不能因为受到特殊保护而忽视了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遵守和对职业操守的履行,如果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即使处于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也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3、除了女职工正在从事的工作属于女职工法定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调岗,必须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并且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如果原岗位的内容、强度确实不利于或不适合怀孕女职工身心健康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
当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以选择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权益法律知识 职工的权益被侵害该怎么办
1、妇女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妇女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侵害妇女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妇女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