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法股东股份赠与合同(通用3篇)
第____届第____次股东会决议(关于股权转让方面)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参加人员: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到会股东____方,实际到会股东_____人,代表额数100%,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转让方_______将其在上海abc有限责任公司_____%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______.
二、同意修改后的章程。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报工商机关,有关各方各执一份。
四、本决议经到会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签订。
第一条赠与标的
1、甲方拥有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______%的股权给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第二条赠与条件
1、为取得上述赠与,乙方应为公司提供如下服务:
2、乙方为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占公司股权总额______%的股权赠与乙方,但所赠与的股权累计最多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
3、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第三条赠与程序
1、乙方连续服务每满______年,自届满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提请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登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2、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第四条赠与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3)乙方未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或擅自中断服务。
2、因上款第(1)项、第(2)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协议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因上款第(3)项撤销赠与的,乙方无须返还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权。
3、赠与撤销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4、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情形外,乙方已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甲方不得撤销赠与。
第五条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对依据本协议赠与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上述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
2、乙方承认原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
3、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股权赠与的法律后果1、股权赠与完成后,乙方即成为公司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
第七条费用的负担本转让协议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第八条违约责任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守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由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其余由有关政府部门留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 联系:
住址: 住 址:
第一条合伙宗旨:甲乙双方合伙人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地址: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共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 。
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 。
(二)因合伙企业资金需求具有阶段性特点,为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利用率,甲乙双方应在资金需求三日内将所需资金汇入指定账户。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合伙期间甲乙双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甲乙双方各自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每月公布合伙开支情况,双方出资存入设立独立账户(账号: ,账户名: ,开户行: )该账户由甲方管理。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三)甲乙双方合伙经营本协议餐饮项目,如有盈利自本协议签订后一年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并在独立账户中预留盈利额 %用于合伙经营需要。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乙方对合伙事务享有参与权;
(二)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在合伙过程中对合伙重大事项出现分歧时,甲方享有决定权。其权限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负责餐饮公司的人员招聘。
(三)以下合伙事务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1.改变企业的名称;
2.改变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6.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甲方作为本合伙的负责人,全权处理合伙前期筹备及经营活动,基于公平原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从投资款中每月支付不低于 元作为报酬。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按出资比例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甲方合伙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 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如逾期三日仍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依据应缴纳的出资额日 %缴纳滞纳金,逾期超过三十日(含三十日)仍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按照合伙协议中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本合伙协议经营地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三)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合同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