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及房屋赠与合同(汇编3篇)

宅基地及房屋赠与合同(精选3篇)

宅基地及房屋赠与合同 篇1

赠与人(甲方):————, 身份证编号:————。

受赠人(乙方):————, 身份证编号:———— 、

甲方是乙方的———— ,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

一、甲方(系 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产籍号:__ 号,建筑面积:__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 年 ——月 ——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 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

五、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鞍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赠与人)签名:

乙方(受赠人)签名:

签订地点:

宅基地及房屋赠与合同 篇2

赠与方(下称甲方):________

受赠方(下称乙方):________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赠与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为宅基地(以下简称“该宅基地”)的所有者。“该宅基地”使用证号为“ ________”。

“该宅基地”四至为: 东至: ________西至: ________南至: ________北至: ________该宅基地上无任何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

二、赠与情况

甲方将该宅基地全部所有权赠与给。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三、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将“该宅基地” 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现状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给乙方各人所有。

四、甲、乙方应互相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年龄问题乙方可不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六、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消的赠与。

七、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________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赠与方: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 日

受让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证明人: ________

宅基地及房屋赠与合同 篇3

赠与方(下称甲方):

受赠方(下称乙方):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赠与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为宅基地(以下简称“该宅基地”)的所有者。“该宅基地”使用证号为“ ”。

“该宅基地”四至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该宅基地上无任何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

二、赠与情况

甲方将该宅基地全部所有权赠与给。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三、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将“该宅基地” 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现状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给乙方各人所有。

四、甲、乙方应互相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年龄问题乙方可不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六、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消的赠与。

七、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赠与方: 年 月 日

受让方: 年 月 日

证明人: 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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