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银行POS业务协议书【通用3篇】

广西银行POS业务协议书(精选3篇)

广西银行POS业务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维护双方利益,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及《_________网上银行业务章程》。

二、乙方加入甲方网上银行系统的各账户原有性质不变,仍可在甲方分支机构营业柜台办理各项业务。

三、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网上银行注册程序申请注册,正确填写《_________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注册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网上银行注册登记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乙方在使用网上银行过程中,有关资料信息如有变更,诸如增删账号,增加、修改客户信息,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变更,作废、更新、挂失客户证书等,均应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客户证书是指存放在卡或等物理介质上乙方身份证明的文件。客户证书和密码是乙方进入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乙方身份的唯一有效依据。凡是凭客户证书和密码进行的网上银行业务操作,均视为客户所为。

六、乙方客户证书毁损或遗失,密码遗忘或锁码,应及时到_________受理网点办理更新或挂失手续。更新或挂失自正式办妥之日起生效。更新或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和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造成的风险损失或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乙方如需暂停使用或恢复使用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均应持有效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冻结或解冻其客户证书。

八、客户证书有效期一年,客户证书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乙方应到开户行办理更新手续。

九、乙方使用甲方网上银行服务,须支付下列费用:

1.客户证书工本费:以卡为介质的,每张人民币_________元;以为介质的,每张人民币_________元。

2.卡读卡器:每台_________元。

3.客户证书年服务费:每张人民币_________元。

4.客户证书挂失手续费:每次人民币_________元。

5.网上业务交易仍按照原有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收取。

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十、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执行乙方发送的电子指令,并及时向乙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

十一、如乙方对其通过甲方网上银行办理的业务有疑问,可向甲方查询,甲方应在接到查询通知之日起的3个银行工作日内告知乙方调查结果。

十二、甲方依法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信息等保密。

十三、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网上银行服务,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网上银行撤消注册手续,终止本协议。乙方违反《_________网上银行业务章程》或本协议时,甲方亦有权暂停或取消乙方网上银行业务功能的使用资格,暂停或终止本协议。

十四、集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集团客户业务时,应填写《_________网上银行授权办理集团企业业务通知书》,_________以此为依据办理集团客户业务。

十五、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七、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十八、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日期:

广西银行POS业务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甲方作为银联卡的收单机构,乙方作为银联卡受理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助、互利的合作原则,就使用POS受理银联标识卡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负责为乙方安装银行卡受理POS机具(含打印机、电源、主机、密码键盘等) 套,此终端可以受理已加入银联网络的各发卡银行所发行的各类银联标识卡。

2、 该机具所有权为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受理机具的要求,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经营状况和业务需要对POS机具数量和型号进行调整。

3、 负责对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放机具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对乙方在使用机具或受理银行卡过程中发生的机具故障和账务问题,按甲方对外服务承诺及时解决或解答、处理。

4、 甲方根据乙方的服务类别及经营范围正确设置商户服务类别码,并在乙方的服务类别和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及时予以更新。

5、 甲方负责乙方受理银联标识卡的资金清算工作,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

6、 负责提供《银行卡POS受理操作指南》、交易单据、宣传标贴等业务用品。

7、 若乙方需变更结算账户,提前一周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后正式通知甲方,甲方将按乙方提出的变更时间和新结算账户更改系统注册,并从约定的时间起按新结算账户结算乙方资金。

8、 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提出并经甲方查实后,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

9、 在出现交易纠纷时,甲方有权查验客户原始交易签购单,其交易签购单上任何数据资料(如交易金额、卡号、交易日期等)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交易单。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承诺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各发卡机构银行卡业务章程,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商户资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2、 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受理机具设备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

3、 乙方对所有银联卡必须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或拒绝任何一种银联卡的合法交易。

4、 对刷卡交易在价格上不得与现金交易有异,不得将相关交易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5、 乙方应在显要位置张贴或布放可受理银联卡的标志,表明乙方可受理银联卡刷卡交易。

6、 乙方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机具用于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当乙方发生业务承包或转让时,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给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7、 甲方只接受乙方自身发生的交易签单,乙方不得将第三方的交易假冒乙方交易参与清算。

8、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银行卡POS受理操作指南》受理银行卡。持卡人在乙方刷卡,乙方只能采用POS联机进行交易;乙方收银人员须认真核对POS交易签购单上的持卡人签字(所有银行卡POS交易单均需持卡人签字)。

9、乙方收银员每天需作结算交易,以便核对POS终端每日银行卡交易。对隔日退款交易,应凭乙方出具的退款通知及原始交易签购单向甲方申请办理。

10、乙方应对交易签购单及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对;对出现的各类交易差错,有义务协助甲方予以查实;对甲方提出的调单请求,乙方应在接到调单请求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交易签购单原件。

11、乙方发生以下变更事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1)商户名称、法人、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

(2)乙方所有权结构变更;

(3)乙方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变动,特别是开展邮购、电话订购、网上订购、批发等业务时。

第四条 账务处理、机具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结算

1、 乙方指定以下结算账户作为资金清算账户。

2、 为保障及时进账,乙方应按规定时间进行结算操作或提交有效交易单据。

3、 甲方负责将当日乙方受理机具消费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后,于次日结算至乙方指定结算账户。

4、 乙方在受理机具时,向甲方缴纳受理机具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应出具相应保证金收据,并在乙方完整退回机具后全额退还其保证金。

5、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__】263号)及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商户)同意在受理银行卡业务时按以下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向甲方支付刷卡手续费用:

(1)按交易金额 %;

(2)按交易金额 %收取,单笔交易手续费最高不超过 元;

6、 第四条第五款第一种、第二种与第三种标准手续费采取联机实时扣收,其它收费标准可按 个工作日为结算周期,由乙方转账支付或由甲方主动从乙方账号划扣。

7、 本协议生效后,如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了新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甲乙双方将按照新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双方的银联卡刷卡手续费标准,并签署补充协议。如双方无法在新标准生效前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8、 发生退货交易时,相关费率为原始交易日费率,原始交易手续费返还乙方;但对房地产、汽车销售及批发类商户的退货,原始交易手续费不再返还。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机构要求外,未经双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本协议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但尚未公开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资料、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和文件)和持卡人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和公众透露上述保密信息。该保密条款的有效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影响,永久有效。

2 、 乙方业务处理程序必须确保安全;必须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领域,不得泄露持卡人卡号等敏感信息,并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第六条 协议终止

1、乙方出现下述任何一种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终止乙方的银联卡交易,收回全部机具设备。造成甲方资金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受理机具交易资金或结算账户中抵扣相应款项或向乙方追索,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督部门通报: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向甲方提出申请安装POS机的;

(2)测录:乙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测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持卡人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使用;

(4)套现:乙方与不良持卡人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乙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乙方的POS机上刷卡,假冒乙方交易与甲方结算;

(6)恶意倒闭:乙方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9)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0)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

(11)已被其他银行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2)经营不善,已破产停业;

(13)其他风险原因。

2、乙方出现第六条第1款中任何一种所列风险状况时,乙方同意甲方及中国银联使用其风险信息。

3、 缔约一方除因第六条第1款外的原因需终止或修改本协议时,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4、合约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合约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5、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所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业务单据和业务资料。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和空白业务凭证,并保证该设备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对该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换、移动或加装设备;如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和其他不良后果,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2、乙方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甲方发现乙方有以上行为或嫌疑,有权取消乙方受理资格并追索由此给甲方产生的损失或风险。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3、若因交易签购单上无持卡人签字或签字与卡片预留的签字明显不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是否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证件,按各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原始单据而造成的发卡行退单,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受理机具交易资金或结算账户中抵扣相应款项或向乙方追索。

5、如因乙方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方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乙方串通参与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工作人员负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乙方工作人员参与银行卡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工作人员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约束。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它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补充条款

第十条 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广西银行POS业务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企业视频彩铃业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 业务定义

2.1 企业视频彩铃业务是中国移动为集团客户提供的定制化视频彩铃服务,移动用户拨打集团客户成员电话时,在呼叫等待时段将收看到统一的企业视频,为集团客户开辟了形式新颖、低成本的宣传渠道。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3.1 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电信主管部门及政府等有关部门的监控、检查和管理。

3.2 甲方承诺为其内部成员开通企业视频彩铃产品已征得成员的同意;甲方在进行成员号码加入及变更时需填写企业视频彩铃成员业务受理单,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收到此表单后,方可为甲方成员办理视频彩铃业务功能开通及变更。

3.3 甲方自行提供素材办理企业视频彩铃业务,应保证拥有完全的版权、著作权,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3.4 甲方须按正确的格式向乙方提供本集团需要采用的视频彩铃文件,以便乙方及时提供铃音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3.5 甲方如变更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应在变更前提前【10】个工作日将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6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业务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7 甲方用户每月产生的移动通信费用须按照缴费周期及时缴清,否则乙方有权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欠费违约金。若甲方长期欠缴费用,乙方可以停止服务。

3.8 甲方不再使用企业视频彩铃业务时,应在结清相关费用后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取消业务。

3.9 甲方提供的音频、视频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无版权等法律纠纷。

3.10 甲方可通过客户经理进行故障申报,也可以通过10086-8电话进行业务故障申报,乙方按照相关业务规范及时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3.11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企业视频彩铃成员业务受理单真实有效,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甲方需承诺协议涉及的相关业务资费、服务内容等已准确告知甲方所有企业视频彩铃成员。如因甲方未及时、真实告知甲方成员,而造成甲方成员被不知情受理企业视频彩铃业务,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4.1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企业视频彩铃业务及相关客户服务。

4.2 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4.3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企业视频彩铃产品的使用制定相关的管理要求,并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对甲方使用产品的情况进行管理。甲方自行提供音频、视频彩铃或彩铃素材,乙方有权予以事先审核,如有涉及色情、暴恐、反动、诈骗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及不健康内容的铃音,乙方有权拒绝上线。

4.4 如甲方提供的企业视频彩铃内容涉及著作权纠纷,乙方有权立即暂停该企业视频彩铃服务,且乙方不承担著作权纠纷造成的任何责任与损失。

4.5 乙方应在甲方使用此服务前,需充分宣传告知甲方该服务的价格、内容及服务提供的方式、收费方式等,并向甲方提供清晰明确的收费标准,如有变动需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第五条 计费和结算

5.1 企业视频彩铃资费标准(选择请“√”):

? 集团成员视频彩铃功能费,单价:_______元/月/成员。

? 其他(请详细描述资费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计费账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即一个自然月)。本协议项下,各项资费在业务订购【□当月/□下月】生效;资费变更时次月生效;业务销户当月资费按照一个自然月正常收取。

5.3 缴费方式:【?集团代付/?个人自付】。

5.4 如为集团代付方式,甲方应自业务开通之时起,通过【?预付费方式/?后付费方式】向乙方及时交纳使用费,以保障业务正常使用。

5.5 后付费缴费周期为【?月/?季度/?半年】。为保证甲方顺利正常使用业务,甲方应在协议约定的缴费周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缴纳业务使用费。

5.6 付款方式:【□现金 □银行转账 □支票 □银行托收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5.7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未及时通知方予以赔偿。

5.8 甲方证件信息如下: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发票信息

6.1 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乙方可对年月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提供电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0%),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具体发票项目名称、税率以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确定。

6.2 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照电信行业营改增管理要求,联系乙方集团客户经理进行信息登记,并根据乙方要求配合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A、 营业执照副本;

B、 组织机构代码证;

C、 税务登记证副本;

D、 银行开户许可证 ;

E、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6.3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甲方如是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以集团单位名义发起申请;乙方不向个人手机号码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发票的,乙方只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已向甲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4 发票开具

6.5 甲方应在缴费期内及时通知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充裕。为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请甲方指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人负责发票接收工作,并保持联系人员稳定。协议执行期间甲方需更换联系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6.6 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处理,如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误、认证不符或认证不通过等情况,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当月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日内与乙方联系反馈。双方应按乙方税务机关发票征管规定,相互配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换事宜。因甲方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带来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结清缴费期内的所有费用。甲方如未按时交纳,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服务,遵照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暂停一个月后甲方仍未结清欠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执行,取消为甲方开通的业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甲方应承担因其逾期支付业务使用费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损失,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7.2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个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的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3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7.4 若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有权终止协议。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 “专有信息”指双方合作过程中从另一方得到披露方开发、创造、发现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具有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商业机密、知识产权。

8.2 双方应该注意保护自身和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必须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将对方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 透露给第三方。

8.3 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9.1 因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的是不可控制、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雷击、火灾等; (2)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骚乱等;(3)政府行为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0.1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打算不再续约,需于协议届满前30日将协议终止事宜等内容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11.3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1.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1.6 因本协议而导致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7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

(3)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4)甲乙双方上述通讯地址若发生变更,变更方应于变更前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以上通讯方式通知的,均视为有效送达。因变更通讯方式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应由变更方承担损失赔偿。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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