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是以民为本,关注民生,为党和政府分忧,替天下儿女尽孝,服务于社会的福利事业,这次漂亮的小编为您带来了老年公寓协议书【最新3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为了加强对某政府机关家属宿舍的管理,根据“秘书工作”区和“秘书工作”街道办事处关于创建文明家属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安全管理
1.做好安全工作,发现有不安全的事情和苗头应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2.随时保持高度警惕,教育全家及亲属防盗防火,防止其他事故的发生。
3.常住人口在一个月以上的,需向行政处报告并到大山坪派出所办理临时暂住证,自觉接受行政处和公安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4.发生突发事件,一要积极防止事态扩大,二要向领导报告,三要掌握好政策。
5.抓好保密教育,做好保密工作,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传的不传。
6.爱护公共财物及设备设施,不得在墙上、楼梯道等公物上乱写乱画和有意损伤,不准翻越围墙。
7.驾驶员要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七岁以下的小孩在院内玩耍要有大人看管。
二、卫生管理
1.按照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好各家各户和宿舍大院的清洁卫生工作,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2.按照居委会的规定,宿舍大院内不准养家禽、家畜,养狗必须有许可证。
3.讲究个人卫生,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各住户不得从楼上和窗户往外扔杂物,污水不准倒在垃圾库内,消除蚊、蝇孪生地。
4.绿化、美化、净化环境。提倡家庭养花种草。公共区域不准堆放杂物,注意楼房的整体美观。
5.组织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一年多次。大院内每季度组织一次卫生检查,由行政处及有关人员负责组织。
三、宿舍大院精神文明建设
1.讲究社会公德。处理好友邻和同志之间的关系,友邻和同志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2.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不看不健康的录象,不吵架打架,不损害他人财物和公物。
3.爱护邻里、关心集体、热爱公益事业。家庭和睦,居室、庭院清洁、整齐、优美。
4.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说话和气,互助互爱,中午休息和晚上十一点以后严禁高声歌唱、高声播放音乐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
5.不搞铺张浪费,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超生孩子,不早恋,不非法同居,不酗酒闹事。
6.积极参加各级和职能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教育子女、亲属遵章守法。加强内外团结,建立良好的庭院生活秩序。
四、其它有关制度
1.办公室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对外出租按某场价,对本单位职工因拆迁、周转临时租用(二年以内)按某场价的
50%收取租金。
2.宿舍大院适当收取管理费。
3.爱护公物,损害公物照价赔偿。教育小孩不要损害花草树木。
4.爱护室内设备设施,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擅自搭建任何建筑物和擅自更改电路、供气、水、排污管道等项目,确需更改的,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方能办理。
5.节假日安排值班,由楼长负责。
6.自觉遵守大院的作息时间,大门开关时间,春夏季:早上5:30开门,晚上12点关门;秋冬季:早上6:00开门,晚上11:30关门。
五、楼长职责
1.抓好卫生检查,每季度一次。单元评选好的住户,每半年一次,并及时上报,年终进行表彰。
2.协助居委会、行政处抓好文明院的建设。
3.调解邻里纠纷。
4.做好本单元、本栋楼的安全保卫工作。
为大院排优解难,及时反映情况,检查事项的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xx县xx老年公寓
第二条 单位性质:本单位属于社会福利性单位。
第三条 单位宗旨:以民为本,关注民生,为党和政府分忧,替天下儿
女尽孝,服务于社会的福利事业。
第四条 单位的注册资金为叁佰肆拾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筹。
第五条 单位业务主管单位:xx县民政局。
第六条 单位住所: xx县xx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接纳来自社会各界子女无暇照顾的老人,给予住宿和服务;
(二)收留鳏、寡、孤、独老人,改善生活质量;
(三)收留被遗送的婴幼儿、残障儿童、孤儿和无家可归儿童;
(四)开展或资助与社会福利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活动;
(五)宣传社会福利新理念,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社会福利工作;
(六)承接政府部门职能转移或委托办理的社会福利项目;
(七)支持和开展社会福利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八)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单位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单位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单位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单位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单位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单位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单位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单位会决议;
(六)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单位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单位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凡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应从本单位领取合理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单位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单位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单位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收入来源于:
(一)提供住房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单位社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二)单位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单位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在单位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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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爱民老年公寓
法人代表:
乙方:入住老人全权代理人
乙方自愿将XXX老人送住爱民老年公寓,经双方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一经签定,甲乙双方即形成劳务关系,甲方必须向老人提供护理衣、食、娱乐等方面的服务,乙方则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二、乙方入寓前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医院开据的近期身体状况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宜入院的疾病患者,不得入住公寓。
三、甲方有权按乙方出具的老人身体状况证明,确定老人护理范围,但乙方自愿提高服务的除外。
四、不能自理的老人能轻微活动或卧床,日常生活事情基本不能做,必须由护理人员帮助,老人精神要正常应配合服务工作。
五、(一)甲方提供护理项目:
1、每天定时打开水、打饭、刷碗、清洗口杯和毛巾。
2、每天打扫室内卫生,帮助老人清理个人卫生。包括洗脸、洗手、洗脚、漱口、梳头、清洗臀部。
3、每天帮助卧床老人穿衣服、脱衣服及时为失禁老人换洗衣服、尿布、保持皮肤清洁、清理大小便及大小便器,定时为老人翻身,整理床铺。
4、按时给老人喂水、喂饭、喂药。
5、定时清洗床单、被罩、衣服。
6、每半个月剪指甲、定时擦身。
7、有病及时通知家属,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定时查房。
8、有家人的陪伴,定期给洗澡。
(二)乙方自负项目:
1、理发、刮脸、洗澡、家属经常给拆洗被褥。
2、自备用品、肥皂、洗衣粉、干净被褥、床单(2个)、枕巾(2个)、换洗衣服、尿布、暖瓶、毛巾、碗筷、大小便器(卧床老人每月向甲方交两袋洗衣粉,也可以甲方提供)。
3、医疗费,取暖费自理。
六、老人住寓后,因疾病以及其他方面原因,需要提高护理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后确定,协定后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七、老人在入住期间,身体健康状况若发生变化,甲方要及时通知老人家属,协商调整护理等级或回家中休养治病。家属若不同意老人提高等级护理或接回家暂时治疗的发生摔伤、烫伤等其它意外事件,甲方不负责任。
八、老人患有精神病或自杀,自残倾向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通知乙方家属接老人回家,如乙方不及时接走,所发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任。
九、交费方式:乙方每月1日前向甲方缴纳本月的护理费用。入住不满一个月的,按天计算收费标准,节假日或平时不在公寓的费用不退。另:冬季每月收60元取暖费,缴费其不得延误,出现欠款经多次催要,不能及时补交者,甲方有权将老人退回乙方。
十、入寓老人应自觉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毁坏或丢失公寓公其财物,违反公寓制度,造成自身伤害的,甲方不负责任;毁坏或丢失公寓公共财物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老人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互相尊敬,入寓老人不得侵害他人 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老人如突发疾病、病危或死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县乡范围内)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甲方:如因老人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外力造成老人意外伤害的,甲方不负责任;老人正常死亡的,乙方必须在2小时内将尸体运走,非正常死亡的按有关部门规定处理尸体,尸体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依协议有关内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任何一方不得无理取闹、辱骂、殴斗、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