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同条款内容与双方违约责任汇编3篇

委托开发合同条款内容与双方违约责任(精选3篇)

委托开发合同条款内容与双方违约责任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甲方就委托乙方为其开发建设网站等有关事项,与乙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网站建设名称:

二、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开发网站前后台系统,设计制作整个站点网页,并将该网页内容发送至互联网上,同时乙方负责维护甲方客户网站的正常运行(如因乙方设计原因出现网站不能正常运行;乙方应通过QQ、电话、EMAIL、现场服务等方式协助甲方的系统维护,乙方有义务及时响应和认真服务,努力确保甲方所委托开发系统的正常使用;客户在实际操作中有问题向乙方咨询和不改变整体架构下改动几个网站栏目或增加几个小图标)。如客户需要修改页面框架结构或增加其他功能服务项目的,需要委托乙方进行二次开发的,开发费用另行协商。

三、建设期限:

1、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对接来的网站业务委托乙方外包开发制作,乙方在收到甲方网站首页栏目和部分图片资料后进行首页制作,原则上首页制作应不超过七个工作日交付甲方。

2、乙方首页制作完成后交与甲方,甲方根据客户反馈对网站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交乙方进行完善工作,待首页最终版面确定后由乙方进行前后台程序开发,乙方在网站建设过程中应与甲方保持联系。

3、整个网站建设周期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为准。

4、验收标准:

a、程序正常运行;

b、方案中提到的功能全部实现;

c、项目按时完成

5、验收期限为15天;

四、结算方式:

双方对接来的网站根据难易程度进行协商,确定网站建设费用计元,自网站正式开通上网之日起且客户未提出疑议的,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支付乙方网站开发费,乙方以发票形式向甲方结算(发票税费由乙方自理)。

五、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有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提供网站建设相关资料的义务。

2、甲方有按本协议规定享受有质量保证的网站建设服务和网站维护服务。

3、甲方有权利根据客户需要向乙方索取网站开发的FTP帐号、密码及源代码等相关内容。

六、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在网站建设中为甲方提供的所有组成部分均不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准则或侵犯第三方的权益;

2、未经甲方授权,甲方委托乙方维护的网站内容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修改;

3、乙方有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获取相应费用的权利。

七、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网站运行之日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协议必须提前十五天至三十天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双方在协议期满前没有异议,自次年起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再向乙方续签网站维护协议。

八、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战争、火灾、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开发合同条款内容与双方违约责任 篇2

开发人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委托人违约责任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委托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

1、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经研究开发人所造成的损失。

3、逾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责任。委托人逾期6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委托开发合同条款内容

(一)项目名称本条款应该用简洁、规范的语言准确地表述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课题的名称,从名称反映合同性质。如生测室专用生物光照培养箱的开发或球玻面干涉仪的研制开发,既明确了开发内容,也明确了合同的性质。

(二)技术成果的内容、形式和要求本条款是合同的中心条款,必须用规范、标准的语言阐述研究开发课题所属技术领域和项目内容、技术构成、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的目标及提交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技术范围和对技术的具体要求要具体写明,所提交研究开发成果的形式,可以是产品设计、材料配方等技术文件,或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或样品、样机等设备。

(三)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指导性文件,是顺利完成技术开发工作的关键。按照合同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是研究开发方的核心义务。一般情况下,研究开发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研究开发目标、现有的技术基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开发的方法、攻关目标和内容、研究开发实验的方法、研究开发应达到的技术水平、经费预算及技术人员安排、研究开发进度安排等事项。

(四)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应当按约定支付全部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经费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按实支付。当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二是包干使用。结余的经费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如合同没有约定经费结算方式,一般应按包干使用处理。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为履行合同购置的贵重设备和仪器的产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凡研究开发经费实行按实支付的,所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产权应当返还委托人;研究开发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所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产权归研究开发人。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该条款应包括委托开发合同的有效期限、完成开发研究工作的期限、提供开发研究成果的地点,以及以何种方式完成开发研究工作、交付开发研究成果等。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条规定,若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技术开发合同特有的合同解除事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应将其与一般的合同解除加以区分。

(八)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是指研究开发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虽然经过主观努力,但是由于现有认识水平、技术水平和科学知识及其他现有条件的限制,无法实现技术开发合同目标,而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全部或部分失败而引起的财产责任。在风险处理上,当事人可事先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事先无约定的,当事人可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无补充协议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所谓合理分担并不是平均分担,而应充分考虑到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中的具体情况,如合同标的、价款、风险程度等,并斟酌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使合同双方对由于技术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在委托开发中,履行合同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失败的,研究开发方仍负有义务向委托方交付有关研究开发数据、报告及实际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在合理分担损失时,这部分也应考虑进去。

(九)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委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所完成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原则、方法,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委托开发的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以约定属于双方共有。

(十)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委托开发合同条款内容与双方违约责任 篇3

依《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三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认证,并根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委托开发合同的约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39;条件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及时组织验收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委托人。

4、研究开发人的后续义务。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委托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

1、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经研究开发人所造成的损失。

3、逾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责任。委托人逾期6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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