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同开发人义务与委托人违约责任【精选3篇】

委托开发合同开发人义务与委托人违约责任(精选3篇)

委托开发合同开发人义务与委托人违约责任 篇1

开发人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委托人违约责任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委托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

1、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经研究开发人所造成的损失。

3、逾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责任。委托人逾期6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委托开发合同条款内容

(一)项目名称本条款应该用简洁、规范的语言准确地表述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课题的名称,从名称反映合同性质。如生测室专用生物光照培养箱的开发或球玻面干涉仪的研制开发,既明确了开发内容,也明确了合同的性质。

(二)技术成果的内容、形式和要求本条款是合同的中心条款,必须用规范、标准的语言阐述研究开发课题所属技术领域和项目内容、技术构成、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的目标及提交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技术范围和对技术的具体要求要具体写明,所提交研究开发成果的形式,可以是产品设计、材料配方等技术文件,或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或样品、样机等设备。

(三)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指导性文件,是顺利完成技术开发工作的关键。按照合同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是研究开发方的核心义务。一般情况下,研究开发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研究开发目标、现有的技术基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开发的方法、攻关目标和内容、研究开发实验的方法、研究开发应达到的技术水平、经费预算及技术人员安排、研究开发进度安排等事项。

(四)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应当按约定支付全部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经费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按实支付。当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二是包干使用。结余的经费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如合同没有约定经费结算方式,一般应按包干使用处理。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为履行合同购置的贵重设备和仪器的产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凡研究开发经费实行按实支付的,所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产权应当返还委托人;研究开发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所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产权归研究开发人。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该条款应包括委托开发合同的有效期限、完成开发研究工作的期限、提供开发研究成果的地点,以及以何种方式完成开发研究工作、交付开发研究成果等。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条规定,若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技术开发合同特有的合同解除事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除,应将其与一般的合同解除加以区分。

(八)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是指研究开发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虽然经过主观努力,但是由于现有认识水平、技术水平和科学知识及其他现有条件的限制,无法实现技术开发合同目标,而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全部或部分失败而引起的财产责任。在风险处理上,当事人可事先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事先无约定的,当事人可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无补充协议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所谓合理分担并不是平均分担,而应充分考虑到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中的具体情况,如合同标的、价款、风险程度等,并斟酌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使合同双方对由于技术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在委托开发中,履行合同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失败的,研究开发方仍负有义务向委托方交付有关研究开发数据、报告及实际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在合理分担损失时,这部分也应考虑进去。

(九)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委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所完成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原则、方法,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委托开发的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以约定属于双方共有。

(十)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委托开发合同开发人义务与委托人违约责任 篇2

甲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

Id号: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电子邮件:

乙方(执行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件:

Id号:

联系电话:

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结构和功能开发设计

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和设计要求,设计开发产品结构和功能方案;

2、在设计开发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合理修改建议进行设计修改,直至修改得到确认;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想法,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的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设计的工程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全部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全部权利;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企业信息或其他相关信息、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金额;

3、乙方享有设计作品的著作权,甲方在付清款项前不得使用设计作品。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2、乙方应根据合同按时交付设计工作。

三、设计完成时间:

1、乙方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设计甲方的初稿;

2、设计完成时间为_________个工作日(如因甲方原因延误,则竣工时间顺延)。

四、费用_____及结算方式乙方应提供一套设计方案思路及书面说明。如果甲方未能选择所有方案中的任何一个,

套程序,合同终止,所有约束条款无效;如甲方采用任何设计方案,均视为合同有效,即(人民币)_____元以现金或_____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开具如下发票:

1、双方签订设计合同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的_____%作为设计预付款,即(人民币),乙方开始工程设计;

2、交付产品设计的三维模型图通过网络(或甲方指定的方式)传递给甲方,甲方确认方案并提出设计修改意见;

3、交付设计方案的工程图纸时,可按甲方指定的方式交付给甲方,文件格式:prt格式(三维模型图)、CAD零件工程图;

4、甲方应在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设计总费用的余额、

(附件)乙方账号:

开发银行:

帐户名:

五、知识产权

1、乙方享有设计作品的版权;

2、在余款付清之前,甲方对该作品没有任何权利;如在余款付清前,因甲方擅自使用或修改乙方设计的作品而造成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甲方未采用的方案的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4、乙方向甲方提供设计方案后,如因甲方公司名称或商品变更而导致设计方案变更,视为新的方案设计,甲方支付设计合同价的_____%给乙方作为预付款,乙方重新开始设计;

5、甲方收到乙方设计初稿后,提出不同于设计方案性质的设计要求,并将其视为新的设计方案。甲方支付设计合同价格的_____%给乙方作为预付款,乙方重新开始设计。

不及物动词合同争议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或提交有关仲裁部门仲裁。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选择出售产品设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变更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开发合同开发人义务与委托人违约责任 篇3

依《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三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认证,并根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委托开发合同的约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39;条件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及时组织验收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委托人。

4、研究开发人的后续义务。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委托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

1、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2、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经研究开发人所造成的损失。

3、逾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责任。委托人逾期6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如所得利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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