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合同模板集合(通用3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江阴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物海上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仓储、中转、集装箱装箱、货交承运人或垫付海运运费等货物出运事项。甲方在每次委托时应列明具体事项。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托运货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货物的包装、件数、数量、重量、尺码应该与实际相符。
2.每航次出口货运代理,甲方应于船抵港前日将填制准确的货物“托运单”或“货物明细单”等单据(以下称“委托单”)送交或传真给乙方。委托单应明确标明订舱单位的名称、经办人、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单内容应标明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装箱数量、目的港、装船日期、运费条款及甲方注明的其他要求。
托运危险品时,甲方应当在委托单中说明货物的危险性质和注意事项;危险品运输规则有规定的,按该规则处理。
托运贵重货时,甲方应当在委托单上申报货物价值。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的,应在开船前合格、准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以及海关要求的报关委托书。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配额证书、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装箱、中转运输(公路或内河运输)的,应在委托单或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其中包括仓储、装卸、短驳、刷唛、拆装箱等事项。
乙方为使甲方的货物能顺利出运,可委托第三方办理前款的部分或全部事项。
5.甲方要求提供门对门装箱的,乙方在客户指定地点等待集装箱装箱完毕。甲方在装箱完毕后应传真给乙方具体的集装箱号、铅封号、准确的货物尺码、重量、件数,以保证顺利通关。
6.甲方要求更改委托书所列的委托事项的,必须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按乙方的要求出具书面更改单,加盖公司章或业务章后传真乙方。
7.当货物体积、重量、数量与委托单不符时,应以乙方实际收到并计量的数字为准;如货物最终装船出运,则以承运人或其代理所签发的提单或海运单为准,并以此作为计费依据。
8.甲方在超过截单日要求加载时,乙方可积极配合,但乙方不承担延误出运的责任。
9.因甲方单方取消航次委托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
2.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尽心尽责,按照甲方的要求努力完成订
舱事务,维护甲方的利益。因乙方的过失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或承受额外费用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3.乙方应在收到船公司“订舱回单”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订舱配载的船名、航次、运价等如实告知甲方。
4.如船期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确认后方可出运。
5.乙方接受委托从事货物出口报关或者报验的,除了必须有甲方提供的文件单证之外,乙方应当接受委托代为制作报关所需要的文件。如遇海关查验,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集装箱货物的装箱,因为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7.乙方应于相关手续办妥后合理时间内将退关单、核销单退交甲方。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上述单证不能按期退交,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四、关于提单:
1.乙方应在开船前日,将提单格式传真给甲方予以确认。
2.真给乙方。
3.乙方应在船开航后
五、费用结算与支付
1.甲方就每票货物的出运委托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___元。
2. 乙方在办理出运的过程中为甲方垫付海运运费和下列人民币费
用:
a. 订舱费
b. 报关费
c. 港务港杂费
d. 拖车费
e. 安保费
f. 铅封费
3. 双方可以约定,乙方以包干费的方式向甲方收取上述人民币费用。
4.甲方于船舶开航并由乙方开具发票之日起日内,将乙方所垫付的海运运费、人民币费用(含代理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5.因海关根据有关规定查验出口货物产生的费用,或者由于甲方原因所产生的冲港费等由甲方承担。
6.在代理期间所产生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人民币费用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费用的单据,经甲方确认后实报实销。
7.甲方逾期未向乙方履行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留置退税单、核销单以及包括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不论该运输单据项下费用是否已结清。此外,甲方应当按逾期支付的日数向乙方支付每日的违约金_______元。
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后的书面内容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每航次委托的具体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应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可以免除责任或解除本协议。
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下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提交 海事法院诉讼解决。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长。一方在协议期满前中止本协议的,须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章不在同日,则以最后一方的签章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卖方卖出、买方购入商品。商品应符合下文第四款中所确定的清单。该清单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价格和合同总金额在清单中所载明的商品,以美元计价。本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_元。
商品价格包括运抵_________的一切费用,同时包括在_________境外预付的包装、标记、装运、保险的费用。
第三条 供货期限和日期商品应在卖方银行通知保兑的、与第二条所列金额相符的有效信用证时起_________天内运往_________.
卖方有权提前供货,也有权视情况一次或几次供货。
第四条 商品品质商品品质和数量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协议确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单中载明。清单附在本合同上(见第一条)。
第五条 包装和标记商品包装应在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做的必要处理过程中完好无损。
每件货物应有以下标记:
到达站名称;
卖方名称;
买方名称;
货件号;
毛重;
净重;
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第六条 支付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总金额在合同第二条中载明,其有效期至少_________天。
信用证由卖方选择的、法律上承认的_________银行开立并确认。以信用证付款凭卖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进行:
发票一式三份;
全套买方名义下的运输单;
包装单一式三份;
本合同副本;
在_________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_________境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的交接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
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议。
余下部分买方可以拒收和退还,买方应单独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对此承担责任,便于卖方、供货人和检查人员进行可能的检查。如果确定拒收成立,对商品的责任自动转移给卖方,由卖方自行决定商品的处理,商品的保管费由供货人支付。
第八条 保险根据上文第二条由_________对商品在运抵_________港之前进行保险。
第九条 品质保证商品品质应符合清单(见上文第四条)。买方没有义务接收不符合清单(见第四条)的商品。
买方可以不加解释和不出示证据还未被接收的商品(见下文第十条)。
根据下文第十条,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理由充分的索赔书时起_________天内如数更换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证完全按照本合同规定运送货物。
第十条 索赔商品运到时,买方有权就商品的数量向卖方提出索赔(见第七条),反之,买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检查员确定的数量的商品。买方可以就商品品质不合格向卖方提出索赔。所有运抵的商品如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认为买方已经接收。
有充分理由退还的拒收的商品都被认为卖方供货不足,同时免除对买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赔偿提出任何异议。检查员最终确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数量。
在商品原封不动或无损坏退还卖方的情况下,未超出检查员确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无需经商品不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必要的手续,应由卖方无条件承认。
卖方:
合同号码:
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装运期限:
(2)装运口岸:
(3)目的口岸:
(4)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5)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6)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7)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8)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9)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0)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1)备注:
卖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买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