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果买卖合同精选3篇

白果买卖合同(精选3篇)

白果买卖合同 篇1

分期付款协议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与乙方就淮河广场_____层_________号房首付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分期付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首次付款共计:_________元整(小写:),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

(2)二次付款共计:_________元整(小写:),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

(3)尾款共计:_________元整(小写:),于办理房产证时支付。

第二条: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____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款总额的万分之3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之前所交款项不予乙方退还。

第三条:因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条:本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白果买卖合同 篇2

1、是否仅仅适用于买卖。

“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据此,“买卖不破租赁”精确地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些。但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给予明确。

2、是否适用于“动产”。

“租赁”,依民法典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条款并没有对租赁物进一步设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从字面看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可以适用“租赁物所有权让与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原则。但是当我们将这个概念运用到229条的时候,不禁会发现,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第229条,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有悖于现代民法的宗旨。因此《民法典》第229条中租赁物一词,应限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更妥。但目前司法习惯是这样做,但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

3、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权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4、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

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指在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财产保全和租赁,二者在效力上发生冲突的情形。二者效力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解决,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怎么处置,并且从“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来看,买卖的行为也是发生于后,按理说应该也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如果这样执行,法院查封的威严则毫无是处,因此关键要看二者哪个成立在先。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承租人在承租时并不能预见到将来租赁物会被查封。若租赁后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同意。因为查封的目的是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契约,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若承租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已被查封的,则损失应当在承租人或出租人之间按照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白果买卖合同 篇3

订购人: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养殖人: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第一条订购数量、保护价及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__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检疫办法:____________

一、质量标准:

1、相貌完好,色泽亮丽;

2、无疫病、无伤残;

二、检疫办法:由__________检测。

第三条包装:按订购人要求,由养殖人捆扎,使用包装箱包装的,其包装费由承担。

第四条运输及费用承担:口订购人自提;口养殖人送货到订购人指定的地点,运费承担。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订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市场价格同等、供求紧缺的前提下,订购人享有优先收购的权利;

2、未经检疫、或疫情发生期间,订购人有权暂停收购;

3、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订购人按保护价收购,维护养殖人合法利益;

4、订购人必须及时向养殖人提供生猪市场信息,通报疫情情况,协助做好防疫工作

5、养殖人交售的家禽,经检疫不合格,订购人有权拒收;不符合约定

的,订购人可以拒收,或按质论价

二、养殖人的权利和义务:

1订购人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养殖人有权拒售;

2、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享有获得保护价销售的权利;

3、生猪喂养的饲料,必须符合常规要求,不得添加激素之类化学物品

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4、生猪统一散装保持其活跃,不得掺杂使假,或以其它物品故意增加重量。

第六条收购价格及付款方式:市场价高于保护价,订购人按当地市场价收购;低于保护价,订购人以保护价收购(仅限于双方定购约定数量)。货款结算方式:当场现金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养殖人无正当理由,擅自将生猪卖给他人的,应向订购人支付自销金额__________%的违约金。

2、订购人不按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的,应向养殖人支付合同投售额_______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应当在确定责任后—天内支付,逾期付款应承担万分之三以日累计滞纳金。

第八条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禽流感等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镇农业主管部门证实后,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镇农业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天通知对方,并应采用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本合同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订购人:____________(签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

养殖人:____________(签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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