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使用协议(精选3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笔记本电脑配备和使用事宜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一、购买笔记本电脑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现配置电脑品牌为:
____________,总价为____________元。甲方承担人民币___捌仟__元整,乙方承担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乙方所承担的款项可分期支付,首期人民币壹仟元整,第二个月起每月交人民币伍佰元整,直至交清余款为止。
二、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笔记本电脑由甲方按国家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统一入帐管理。甲方有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乙方有笔记本电脑的使用权和保管义务。
三、若乙方不再为甲方服务(包括调离学校、在学校挂靠等),须交回笔记本电脑,并执行以下具体条款:
1、乙方若一周年内离校的,交出所配置笔记本电脑,甲方退还给乙方购机时所承担款项的全部金额。
2、乙方若两周年内离校的,交出所配置笔记本电脑,甲方退还给乙方购机时所承担款项的90%。
3、乙方若三周年内离校的,交出所配置笔记本电脑,甲方退还给乙方购机时所承担款项的70%。
4、乙方若四周年内离校的,交出所配置笔记本电脑,甲方退还给乙方购机时所承担款项的50%。
5、乙方若五周年内离校的,交出所配置笔记本电脑,甲方退还给乙方购机时所承担款项的30%。
6、乙方若六周年内离校的,交出所配置笔记本电脑,甲方退还给乙方购机时所承担款项的10%。
7、乙方若六周年以上离校的,交出所配置笔记本电脑,甲方不再退还乙方购机时承担所有的款项。
五、乙方在笔记本电脑使用过程中如果不慎损坏或丢失,按国家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折旧率予以赔偿。(乙方承担部分除外)
六、原则上壹人不能配备两台电脑,配备笔记本电脑后,原台式电脑将调出,用于组建新机房或作其他用途。
八、甲方有义务推进网络、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实现办公、教学现代化,全面提高办公效率及办学水平,为乙方提供有效的、配套的软硬件支持。
九、乙方有义务在短期内提高计算机运用水平,充分运用笔记本电脑进行教学、备课和学习。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工作效率。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所产生的补充条款与本协议有等效。
十一、本协议以上条款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使用甲方课件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与甲方商定的办学协议所规定的专业确定使用课件品种(另附清单,清单所列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之课件为能为学生学习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的教学软件,甲方享有专有权。乙方不得有任何盗版或者变相盗版活动,甲方保有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之权利。
五、乙方如不具备提供学生网上学习的条件和环境,需要甲方为学生提供光盘学习的,则甲方按乙方所有学生数、课程数提供人手1套课件,甲方按_____元/片收取成本费。乙方不得复制。
六、本协议所涉及的课件使用期与甲乙方合作办学协议同时生效,合作期满不续签新的协议即同时失效,合作协议失效后,课件使用权即终止。
七、甲方如发现乙方翻录、复制和出让课件等行为,甲方将对乙方收取每套课件购买费用_____%作为补偿,并保留追诉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以上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另行确立。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年___月___日
转让方(甲方): 承让方(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了明确转让方与承让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定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2条本合同仅转让林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不变。地下资源、埋藏物和有关设施均不在林地使用权出租范围内。
第3条承让方对在承让林地使用权年限内培养的林木享有所有权,承让方有权在林地上套种其他的作物,其合法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承让林地的范围和年限
第4条承让林地位于 ,地块编号为 。其位置与四至界限见附件:林地地理位置图与林地规划设计图。
第5条转让林地总面积 亩,《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号为 ,并以该复印件为附件。
第6条林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为 年,自办理完该林地的山林权属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签《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优先权,双方可另订合同顺预延贰拾年。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甲方应当将林地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在 年 月 日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同时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第8条甲方所转让的林地应当是甲方与林地所有权原拥有者签订的林地使用权转让一级合同中,经原林地所有权人同意,准许由甲方统一转让的林地。甲方保证原林地使用权人对所转让的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具备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地四至界限清楚,没有林地权纠纷。如发生纠纷或变故,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所需费用以及照成的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
第9条在合同存续期间内,甲方在义务协助乙方制止他人擅自进入林地放火,采矿,挖土,放牧等有损林木的行为,对开荒毁林、偷盗林木等事件要及时排除;如因上述事件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有关单位、个人追索赔偿。
第10条在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由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林地使用权证。办理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1条甲方承让的林地内如果有坟地,乙方进行造林施工时,坟地周围5米内不种树。合同签订后,如乙方需开挖新坟,须征得当地林业站、村委会、公司三方同意,不得私自毁林开坆。
第12条甲方钱包乙方在经营林地期间道路顺畅,如出现路权问题或交通阻碍,甲方有责任及时妥善调解处理。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13条合同签订并由甲方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后,乙方按期向甲方交纳林地使用权转让金,年林地转让金为每亩年 元,( 元)人民币。在林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中,转让金维持不变。
第14条林地使用权转让金支付办法为:
1、合同签订后,按规划面积每亩预付定金 元,甲方转让的林地为无林荒地, 年 月份在裁植工序完成后按实际栽植面积扣还定金后一次性付清当年转让金,以后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转让金。签订合同当年不计转让金,转让金计算从种植当年起。如至 年 月底乙方未进行造林,甲方不再归还乙方定金,同时有权将乙方规划的林地转让给第三方,甲方除将定金归还乙方外另加罚双倍定金给乙方。
2、甲方转让的林地为有林地需要砍伐清理的,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本合同第7条规定时间前采伐晚班交付林地给乙方;也可以另行协议将林木作价卖给乙方,由乙方自行采伐清理。
第15条 乙方将在使用林地时只能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为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和综合经济效益,亦准许进行林单间套种或立体开发,亦准许修建一些和营林项目相配套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第16条 本合同规定的林地使用权期满后,乙方应当及时归还承让的林地。林地上附属的生产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双方协商后可由甲方作价处理。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17条 本合同规定的林地使用权届满时,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林地,须在期满前180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签订续期合同、并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使用权年限届满终止时,双方无意续签合同,乙方应归还青山,保证租用林地内的采伐迹地全部更新造林,更新费用以该转让地最后一个轮伐期的育林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交还林地时由乙方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18条 如何一方由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19条 遭不可抗的一方,应在72小时之内,将事件以信件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20天,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20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已转让林地被征用,甲方有义务和责任协助乙方办理该林地各项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其中属乙方投入的林地上固定设施补偿及林地补偿和青苗补偿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鬼甲方所有,并同时办理该林地的解除或变更手续。
第21条 “不可抗力”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后后果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冻害、洪水、台风、爆炸、战争。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22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应在20天内纠正该违约行为。如20天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另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第23条 如果甲方是违约不能按期交付林地给乙方使用或中途变故造成乙方施工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24条 如果乙方完成造林后不能按时支付转让金,从滞纳之日起,每月应加缴纳所欠转让金的0.1%的滞纳金。
第25条 在颁发林地使用权证后,突发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在2年内能在该林地内安排营林项目,经双方协商,可相应推延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收回该林地使用权。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26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27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28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生效。不受机构撤销并和人事变动影响。
第29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30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照《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按照面积向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报批。
第31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约定后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