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合作研究合同书通用三篇

医学合作研究合同书(精选3篇)

医学合作研究合同书 篇1

编号:

甲方: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联系电话:

为弘扬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广“微波美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权利。

任何一方的职员不是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

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双方进行合作,甲方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认同格兰仕文化;

2、能按照双方商定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门头、灯箱、喷绘等广告设施。

3、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开店手续和证明。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合同期间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费 元;

2、乙方不参与甲方微波美食店经营;

3、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美食店店面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义务提供微波美食菜系配方及技术支持;

5、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炉一台;

6、合作期间内,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饭煲等电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以上系列产品(需向微波美食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

7、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8、乙方制作部分关于微波美食宣传单页、海报;

9、乙方在媒体上对微波美食店给予宣传推广;

10、其他事项:

第五条:甲方应该尽到如下义务:

1、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

2、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店内、店外装修设计(参考《格兰仕微波美食店专业指南》);店内桌面菜单,桌面立牌可参考《格兰仕微波美食店专业指南》及附件;

3、店内须增设价格适中的微波美食菜系(不少于10款菜式)供顾客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微波美食,开发适当特色的微波美食新菜系;

4、店内须积极推广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倡导绿色环保;

5、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在店内张贴乙方有关微波美食的宣传品,并根据需要更换微波美食宣传品;

6、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摆在店内使用,有条件的可摆在醒目位置,并能让消费者容易识别为GALANZ产品;

7、应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立“格兰仕光波炉消毒专区”,有醒目的宣传品,并且尽可能在顾客面前用光波炉现场消毒;

8、双方协议维护乙方提供的微波炉产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单独出售、转让、赠于、质押。

9、其他事项: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与义务乙方不定期对甲方微波炉美食店的门头、灯箱等物品的使用进行跟踪抽查,甲方应给予配合,对不合格的地方应该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年后,甲方若无违法本协议的情况出现,微波炉及乙方提供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甲方经营的“微波美食店”,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可无条件的收回微波炉和其他物品:

1、甲方经营过程中,出现有损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益、商誉)的情况;

2、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未满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经营的;

3、己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竞争对手进行有关宣传、联合销售等行为时。

第九条:若甲方转让微波美食店,必须将微波炉一起转让,并且保证微波炉继续在美食店内使用,保证门头、灯箱设施不变。

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者的变更、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

第十条:不可以抗力处理:如果甲方经营的微波美食店因拆迁、建筑物改造、整体规划变更等行为导致不能经营的,若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甲方应退还乙方微波炉;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在协商开始后15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公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医学合作研究合同书 篇2

一、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现代医学研究之进步迅速,范围包罗万象,双方同意在建教合作之外,再加强长期合作研究,特订定本协议书

二、合作研究之宗旨在推行暨整合临床、基础及其它有关医学之研究。

三、双方应加强双方人才交流,包括共同指导研究论文,发表研究成果,举办学术演讲和提供技术咨询,以及支持教学与共同使用研究设备。

四、研究计划须由双方研究人员共同提出,计划主持人限编制内助理教授、主治医师(含)以上或相当人员,每人以主持或共同主持一项为原则。

五、计划主持人(共同主持人)于计划执行年度内不得出国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已有长期出国计划者不可出任研究计划主持人(共同主持人)。

六、各研究计划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皆不支领津贴。

七、合作研究之内容暨执行双方研究人员应有约50%的贡献度及参与情形。

八、研究成果应向各专业或学会期刊投稿发表,发表研究成果时,应注明该研究案之核准编号。

九、合作研究之成果在研究论文方面,由双方研究人员平共同享有。

十、合作研究之成果如具有形或无形之价值时,其权益由双方平共同享有,并由双方成立项目小组办理之。

十一、每一计划预算以不超过_________元为原则。

十二、为便利研究计划之进行及会计作业,各研究计划经费可分列甲乙双方。

十三、研究计划执行期限以一年为原则。

十四、计划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应详细填写研究计划申请书及个人资料表一式三份(如附件一)以利审核作业,采随送随审方式由工作小组委托有关专家审查。

十五、计划执行每半年交书面进度报告一式二份。计划结束后,应于六个月内提交成果报告一式二份送工作小组核备、未按时缴交者公布名单并冻结未来之经费且不受理次年计划之申请。

十六、本注意事项由合作研究双方院长核可后实施,必要时得修正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医学合作研究合同书 篇3

根据国家和本地关于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政策规定的基本原则,现决定成立____________股份合作公司(或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少三人)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址举行会议,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发起人(并代表______出资人)自愿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共同投资、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二、各出资人为企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风险责任。

企业经营期间,出资人不得抽回出资。

三、发起人及出资人出资份额如下:

_________出资元,折______股,占企业资本总额的_____%;

_________出资元,折______股,占企业资本总额的____%:

_________出资元,折______股,占企业资本总额的_____%。

(发起人以外出资人出资见出资金额登记表)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代表出资人一致同意_________股份合作公司(或企业名称)章程(草案)。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起人负责筹建_________股份合作公司(或企业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___份,发起人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申请注册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发起人协商解决。

出资人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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