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购销合同(精选3篇)
税务稽查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大处着眼,就是要从宏观上分析可能出现的偷税问题,偷税的环节,利用相关经济指标来分析异常,要善于因素分析,从事物的因果关系中梳理出经营业务的反常行为,把精力集中起来抓关键问题的突破。如本案中企业近3年来的纳税申报均为零负申报就极不正常,我们分析出企业不是隐瞒了销售收入,就是扩大了进项抵扣。通过审核账簿及凭证,并没有发现扩大进项抵扣的问题,稽查工作的关键突破点就转移到寻找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证据上。
小处着手,就是稽查人员要善于利用一切可用之线索,顺藤摸瓜,一查到底。本案中我们就是从企业的往来账及购销合同等小处入手,紧追不放,最终该企业利用长期挂往来账,无视税法中有关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故意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不计账,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而偷税的问题暴露了出来。
2x05年4月,江西省吉水县国税局稽查局对吉水县某电梯有限公司2x02年~2x04年度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实施专案稽查。该公司成立于2x02年3月,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常某,主要经营电梯、扶梯等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业务。该公司开办至2x04年底,账面反映销售收入1344.2万元,销项税额22x.5万元,进项税额221.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1万元。
近3年来,该公司的纳税申报一直为零负申报,即从未申报缴纳过增值税,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稽查人员在对其提供的总账、明细账及有关报表资料进行了详细检查核对之后,并没有发现问题。
稽查人员决定另辟蹊径,从企业的购销合同入手,寻找证据。电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生产、销售、维修、保养等程序要求较为严格。为了保护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购销双方订有对产品规格、质量、供货方式、付款方式、付款日期等都有具体明示的购销合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也是确定该公司实现销售,产生纳税义务的有力证据。因此,核查购销合同就成为稽查工作的突破点。
稽查人员通过内查外调,内审企业与客户签订的相关购销合同,外部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终于弄清了企业经营的真相。原来该公司从开办至2x04年底,共为福建客户安装电梯68台,为南昌客户安装电梯2台,均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大部分货款已收到,只不过公司故意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申报销售,造成长期零负申报,累计少申报销售收入470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是偷税,除责令该公司补缴增值税80万元之外,还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因本案达到了移送标准,案件于是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税务稽查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大处着眼,就是要从宏观上分析可能出现的偷税问题,偷税的环节,利用相关经济指标来分析异常,要善于因素分析,从事物的因果关系中梳理出经营业务的反常行为,把精力集中起来抓关键问题的突破。如本案中企业近3年来的纳税申报均为零负申报就极不正常,我们分析出企业不是隐瞒了销售收入,就是扩大了进项抵扣。通过审核账簿及凭证,并没有发现扩大进项抵扣的问题,稽查工作的关键突破点就转移到寻找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证据上。
小处着手,就是稽查人员要善于利用一切可用之线索,顺藤摸瓜,一查到底。本案中我们就是从企业的往来账及购销合同等小处入手,紧追不放,最终该企业利用长期挂往来账,无视税法中有关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故意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不计账,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而偷税的问题暴露了出来。
甲 方:
乙 方:
甲方委托乙方洗选中煤,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洗选中煤,甲方负责将中煤拉运至乙方厂区,乙方提供中煤设备、场地,确保水、电、工人到位等,洗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只负责给乙方提供加工费。
二、乙方按照入场中煤过磅单为准收取加工费为每吨13元。
三、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洗选中煤,按甲方要求操作。
四、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缴纳洗煤保证金贰万元,甲方进入乙方煤场中煤数量达到一定吨数后,甲乙双方协商开始洗煤。
五、所有进出场数量都以过磅单为准,煤出库必须有甲方委派人员签字认可。
六、待乙方完成双方合作后,甲方如不再继续合作,应在一个月内将所剩的洗煤全部运走,乙方不得无故阻拦。
七、乙方只负责中煤的洗选,所有筛选出的废料及副产品全部归甲方所有。
八、乙方在同甲方签订合同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乙方并保证甲方的一切产品不得受外来干扰,如遇干扰由乙方赔偿。
九、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人员提供办公场所、住宿。
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