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布供货合同(精选3篇)
购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进行商品交易的任何相关程序为达到双方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交易原
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
一、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
二、合同标的:
乙方的合同履行期内向甲方供应甲方经营生产所需的物资(详见报价单):
三、协议内容:
1.乙方必须将本公司(或商店.经营部)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原件送甲方查验,并向甲方提供本公司(或商店.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公司(或商店.经营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供甲方备案。
2.甲方需提前
3.若乙方所供货品甲方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立即退货,乙方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更换甲方所需货品至甲方指定收货地点。
4.乙方所供合同标的卫生.质量.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的要求,如因合同标的本身质量或相关系的包装问题而引起甲方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5.验货方式的约定:乙方应按照交易习惯或通用方式,以及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甲方对未包装或便于直接验收的标的`,可以直接验收;对于包装完整,不便于直接验收的标的,甲方在保证经营的前提下未直接验收的行为不能视为甲方对标的验收合格。若开封后,发现合同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甲方将保留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
6.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有关食品资料,包括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食品检测报告等。
7.乙方必须在甲方合理规定的时间内送货到位(时间: ),迟到30分钟内,甲方对乙方按当日供货金额的 15 %处以罚款。迟到60分钟内,甲方对乙方按当日供货金额的处以罚款,迟到60分钟以上,甲方对乙方按当日供货金额的处以罚款。
8货价格在协议期间内双方严格执行,不得因市场价格变动而擅自更改。乙方应在约定价格履行期完毕前5天,向甲方提供最新的报价单,交由甲方审查确认并通知乙方后,方可执行新价格;否则,甲方有权按自方拟定价格进行验收和结算。
9.双方在协定好的供货品牌.质量及规格后,乙方必须无条件及时供应,若乙方所供商品有变更必须在约定到货期前天通知甲方并说明具体情况,由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
10.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擅自更换所供货品,甲方有权退货;对于因此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11.双方协商所定的结账时间,甲方不得拖欠乙方货款,否则甲方按 /日的滞纳金赔偿乙方。
12.双方签定合同时,乙方需交给甲方 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时,乙方没有违约的,甲方应全额退还违约金;合同终止时,乙方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情况扣除相应金额,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另外支付违约金。
13.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甲方财务对.结账,如未按规定时间对.结账甲方可对乙方罚款 /日。
14.其他约定内容:
四、合同期间:
本合作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及供需平衡的情况,在本协议结束前,再行签定新协议书。
五、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如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日期:_____年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出 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地 址:
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地 址: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由乙方制造或代理的产品事项,达成本供货协议,并就此协议以下方面达成一致的商务约定:
第一条 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
第二条 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年,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合同价款
3.1.1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详见附表1 。
3.1.2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30 %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3.1.1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 50 %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15 日至25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3.1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3.2.3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名称:
第四条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具体程序为: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4.1.2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1.3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4.2 交付地点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 。
4.2.2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4.2.1条指定的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但上述行为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毕,乙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4.4甲方应按照乙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
第五条 检验及质量保证
5.1 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行检验。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5.3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 2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5.4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不足 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六条 退货
6.1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6.2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7.3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第九条 通知
9.1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9.1.1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9.1.2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9.1.3 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9.1.4 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9.2 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条 附则
10.1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10.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10.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10.4 完整协议: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一等品生产,颜色、手感、品质按国标为标准。
三、交(提)货地点:供货方仓库。
四、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合同数量交货。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购货方在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立即通知供货方,供货方在得到通知后立即解决。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结款后三天凭票据提货
七、违约责任:交货期每延迟交货壹天,每日按合同总价的2%计算违约金,由供货方支付购货方。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购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购货方:
供货方:
账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