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的合同集合(精选3篇)
公司:
根据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商务居间合同》,你司为我司进行居间服务。现你司经过努力,将促成我司与 之间达成交易。为此,与你司确认如下事项:
1、我司与 达成的'业务合作为你司通过居间服务完成的交易。
2、通过我司对客户要求了解,认可该客户所需服务符合公司的业务范围,且我司能够按质按量完成该笔业务。
3、我司应当根据业务合同总价 万元(大写: 万元整)的项目进行支付居间费用。该费用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我司于收到每期款项后按照《商务居间合同》中“ ”的方式(约定居间比例 %)且根据收到款项进行支付;
(2)我司于收到每期款项后按照《商务居间合同》中“ %”的约定居间比例并根据收到款项进行支付。
确认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销售居间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售卖条件寻找与甲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买家,由乙方促成甲方与买家订立买卖合同,实现甲方产品的销售,并获得按照甲方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重量为依据计算的收益。
甲方产品质量状况描述:
(二)委托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协议期满,若甲方与原乙方介绍的达成协议的买家继续供货,本协议期限顺延。
(三)甲方义务
1、为乙方提供产品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不得与乙方介绍的买家私下达成协议及进行交易。
4、在与乙方提供的第三方买家进行接洽前向乙方确认乙方提供的第三方买家客户名单。
5、甲方必须保障乙方的权益,当甲方与乙方介绍的买家进入紧密的洽谈,合作阶段期间,甲方应优先给予乙方介绍的买家机会,或在同等条件下与乙方介绍的买家先行达成买卖合同。
6、按照甲方与乙方介绍的买家所签订的协议,按时如约供货。
(四)乙方义务
1、为甲方产品销售提供居间服务,并促成甲方与买家的买卖协议成立。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不得为非履行本合约目的而使用。
3、乙方应当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介绍和传递甲方的缔约条件,任何改变、越权、或新的承诺都必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事后追认才发生效力。
4、若在协议期内,乙方未能促成甲方与任何买家签订买卖合同,则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费用和报酬。
5、在甲方与买家签订协议后,协助甲方协议的履行及货款的回收。
6、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房屋维修合同)
8、乙方领取报酬时,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相关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五)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是指甲方与乙方介绍的第三方就产品销售签订买卖合同,并协助甲方收回销售款项。
(六)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1、报酬约定:
当甲方与买家达成的成交价为每吨的销售价格为元至元时,乙方的报酬以_____元/吨×合同约定的销售吨数计算。
当甲方与买家达成的成交价为每吨的销售价格为元至元时,乙方的报酬以_____元/吨×合同约定的销售吨数计算。
2、支付约定:
(1)在甲方与买家签订合同后支付报酬总额的10%;
(2)甲方收到买家支付的总货款的50%时,支付报酬总额的40%;
(3)甲方收到买家的全部货款后,再支付余下的50%。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与乙方介绍的买家私下成交的,仍需应按照本协议第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2、甲方未如约支付报酬,每延期一日,按照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3、乙方对甲方有隐瞒或欺诈造成已签订的买卖无法履行的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付报酬,并支付违约金万元。
4、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支支付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5、若乙方擅自转委托,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八)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可提交甲方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一般认为,居间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第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第三,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在居间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能否实现居间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第五,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的人,有两种看法:一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参见《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