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保险合同十篇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
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
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经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
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险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
第十四条至
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____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二十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
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
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
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
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
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行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______投保单号
1.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
┏━━━━━━━━━━━━━━━━━━━━━━━━━━━━━━━━━━┓
┃投保单位名称:_____联系人_____发工资日_____
┃
┃
单位地址:_____电话_____厂休日______
┃
┠────┬────────────────────────┐
┃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保险
│
┃
┠────┼────────────────────────┤
┃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保险金额
元。
│
┃
┠────┼────────────────────────┤投保单位┃
┃保险费│每人每月交费
元。
│盖章┃
┠────┼────────────────────────┤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
┃
┃┌────────────────────┐
┃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
┃└────────────────────┘
┃
┠───────────────┬──────────────
┃
┃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经办人:
┃
┃
主管:
复核:
签单:│
┃
┗━━━━━━━━━━━━━━━┷━━━━━━━━━━━━━━━━━━┛
2.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
┠────┬─┴───────────────┴────┴──────┨
┃地
址│
┃
┠────┼─────────────────────────────┨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
┃
│
│
┃
┃
│
└详见后附清单
┃
┠────┼─────────────────────────────┨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
元。
┃
┠────┼─────────────────────────────┨
┃保险费│每人每月交费
元。
┃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_____保险公司
主管:_____
复核:_____
签单员: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包括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当事人在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附合同格式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
编号:_____
┏━━━━━━━━━━━━━━━━━━━━━━━━━━━━━━━━━━┓
┃投保单位名称:
联系人:
银行帐号:
┃
┠──────────────────────────────────┨
┃投保单位地址:
电话
┃
┠──────────────────────────────────┨
┃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
人,名单详见后附《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清单》。┃
┠──────────────────────────────────┨
┃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
元(实得工资总额$×30%=
$)┃
┠───┬────────────────────┬─────────┨
┃ 合同 │中方:
│
┃
┃
├────────────────────┤ (投保单位盖章) ┃
┃ 单位 │外方:
│
┃
┠───┴────────────────────┤
┃
┃合同期:自
年月日
│
┃
┃
│
┃
┃
至
年
月
日计
年期
│
主管:
┃
┠────────────────────────┤投保日期:
┃
┃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以√表示)│
年
月
日┃
┠────────────────────────┴─────────┨
┃┌────────────────────────────────┐┃
┃│保险凭证号码:
起保日期:
年月日│┃
┃├────────────────────────────────┤┃
┃│主管:
复核:
经办:
签单:
签单日期:
年月日│┃
┃└────────────────────────────────┘┃
┠──────────────────────────────────┨
┃备注:
┃
┠─┬────────────────────────────────┨
┃│
1.本投保单位由投保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
┃说│“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
┃
┃│
2.本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险凭证后方始生┃
┃明│效。
┃
┃│
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
┗━┷━━━━━━━━━━━━━━━━━━━━━━━━━━━━━━━━┛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编号: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_____%,投保时职工人数:_____人
起保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名单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_____
经(副)理:_____
主
管:_____
复
核:_____
经
办:_____
签证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
┃批注事项:
┃
┃
┃
┗━━━━━━━━━━━━━━━━━━━━━━━━━━━━━━━━━━┛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 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 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卜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_________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2、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3、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4、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5、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件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4、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5、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核子辐射和污染;
3、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4、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5、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6、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7、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被保险人(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1、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Invoice No. Policy No.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
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h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 (here-
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 called the "insured")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being paid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
hereon.
-----------------------------------------
| 标 记 | 包装及量 | 保险货物项目 | 保险金额 |
| Marks & Nos. | Quantity | Description of Goods| Amount Insured |
|--------|--------|-----------|---------|
| | | | |
| | | | |
| | | | |
-----------------------------------------
总 保 险 金 额:
Total Amount Insured__________
保 费 费率 装 载 工 具
Premium as arranged Rate as arranged per conveyance______
----------- -----------
开 航 日 期 自 至
Slg. on or abt.______ from______to__________
承保险别:
Conditions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
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In the event of loss or damage which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immediate notice must
be given to the Company"s Agent as mentioned hereunder. Claims, if any, one of the Original Policy
which has been issued in One Original together with the relevant documents shall be surrendered to
the Company.
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________(英文名称)
赔 款 偿 付 地 点
Claim payable at______ ______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Address of Issuing Office__________
2.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
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
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解决:(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由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联系人:______银行账号:______
投保单位址:______电话:______
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______:人,名单详见后附《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清单》
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 元(实得工资总额¥×30%=¥)
合同单位中方:(投保单位盖章)主管:投保日期:年月日
外方:
合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年期
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
说明1.本投保单由投保单位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2.本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险凭证后方始生效。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编号: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
交费标准:________实得工资总额的________%,投保时职工人数:________人
起保日期:________________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名单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____________经(副)理:____________
主管:__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_
经办:____________签证日期:____________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经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险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畅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律师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路号
电话和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和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上诉人因刑事一案中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
本委托书在本案结束后失效。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 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保险期间,被保 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陷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农用运输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车辆: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第五章保险期限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二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 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第九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在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